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覆盖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网络销售等多个环节,涉及超范围添加着色剂、注水肉、掺假掺杂、标签虚假等多发违法行为。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熟食店生产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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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0日,根据举报线索,邻水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辖区某熟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对当事人店内待售的猪头肉、猪耳朵、卤牛肉等卤制熟食开展快速检测,检出国家标准明令禁止用于酱卤肉制品的日落黄、柠檬黄。执法人员随后在当事人另一加工制作门市,现场查获日落红、柠檬黄复配着色剂,并依法对涉案卤制熟食、复配着色剂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2月开业以来,长期违规使用上述复配着色剂加工、销售卤制熟食,至案发累计购进涉案着色剂56瓶,违法销售额共计1701002.58元。当事人长期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月31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
查处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
制售假劣肉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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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和前期抽检结果,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资阳市雁江区某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前期抽检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卤牛肉制品仅含猪源性成分、无牛源性成分,执法人员现场查封涉案卤肉、冻肉及卤料并再次抽样送检,确认产品均为猪肉假冒牛肉。经查,2026年7月起,当事人以3元/斤的价格采购猪前腱子肉,添加牛肉香膏卤制加工后,冒充卤牛肉以76元/公斤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卤牛肉670余公斤,涉案金额5万余元。
因当事人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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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6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后,就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相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0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委托福建省漳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生产猪肉干、鸭肉干制品,授意受托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牛肉精膏、牛腩粉等,仿冒牛肉风味,掩盖真实原料,再通过成都市金牛区某商贸部(已另案处理)的电商平台店铺分批销售给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某小吃店(经营者何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何某收货后实施二次装袋,以牛肉干名义对外销售。
目前,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没收违法所得130735元、罚款201893.13元的行政处罚。
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汪某甲、罗某、翁某、汪某乙
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2024年,荣县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荣县某鲜肉店等店铺销售的牛肉疑似注水。该局联合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多轮夜间蹲守摸排,于2024年11月4日实施突击抽检,检出涉案牛肉水分超标,不符合GB 18394-2020标准,随后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经查,汪某甲、罗某2023年租用场地私设屠宰场,雇请翁某负责宰杀、汪某乙负责送货;自2024年5月起生产销售注水牛肉,销售金额464185元,违法获利46400元。
2026年1月20日,荣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刑事判决,对汪某甲、罗某、翁某、汪某乙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涉案注水牛肉及作案工具。刑事判决生效后,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于2026年5月27日依法分别给予汪某甲、罗某、翁某、汪某乙四名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四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驴肉馆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驴肉)案
2025年9月2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后,就辖区某驴肉馆(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问题驴肉的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驴肉汤锅经营,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多次从涉案犯罪嫌疑人郭某处购进来路不明驴肉用于餐饮经营,未查验、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涉案货值金额116700元,其中部分肉品实为掺杂或冒充驴肉的马肉。当事人构成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未落实索证索票查验义务两项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具有立功表现,且家庭经济困难,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罚款46680元的行政处罚。
广汉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无标签及标签虚假的食品案
2026年3月16日,广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330袋预包装鸭肠,未按规定标注预包装食品法定标签事项,货值2415元;生产4个品种共320袋预包装毛肚类食品,标签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货值8568元,涉案货值合计10983元。当事人同时存在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情形。
目前,广汉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罚款81500元的行政处罚。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
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案
2026年3月15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使用的“鲜美一号”过氧化氢含量达36.2%,成品猪黄喉过氧化氢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的要求,随即对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6年3月上旬购进5桶“鲜美一号”用于泡发猪黄喉,不能提供供货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品猪黄喉实际生产时间为3月14日,但成品外包装却标注生产日期为3月13日,构成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同时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主体责任。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采购添加剂时查验了生产厂家资质及检验报告,全部涉案产品尚未售出,仅收取检验购样费160.55元,违法行为轻微。目前,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55元、没收涉案成品猪黄喉、半成品猪黄喉及“鲜美一号”添加剂、罚款60895.75元的行政处罚。
全媒体记者 李静玮
来源 | 消费质量报
编辑 | 王旖
责编 | 罗安舒
审核 | 李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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