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李鑫鑫 杨丹
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将小品牌发动机贴上大牌铭牌,冒充正品销售牟利。近日,经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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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与本文无直接关联
2025年7月,A汽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某与张某达成购车协议,约定向张某销售两台配置S品牌发动机的吸污车。张某支付定金后,甘某与B公司签订生产加装协议。
甘某介绍,吸污车由车辆底盘、罐体等装置组成,发动机是底盘的一部分,由他们自行采购后运至B公司进行整车加装,公司在采购底盘前会多方询价。公司员工金某负责询价,甘某对比后,采用了金某提供的方案,并与C公司签订底盘购买合同。
然而,金某为赚取差价,私自与C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商定,使用价格更低的其他品牌发动机,并贴上S品牌发动机铭牌,冒充S品牌发动机完成订单。
2025年8月,金某将装有假冒发动机的车辆底盘运至B公司进行整车加装。同年9月1日,相关部门接到S品牌公司举报后,执法人员到B公司对两台吸污车进行现场检查。经S公司鉴定,金某从赵某处购买的两台发动机均非S公司生产。9月23日,相关部门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查,赵某、金某涉案假冒发动机金额共计10万元。
2026年5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证据,认为赵某、金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后,今年9月2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商标不是“马甲”,贴牌假冒不可为。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切勿因贪图差价触碰法律红线;消费者和企业在采购专用车辆时,应通过正规渠道,仔细核对发动机铭牌、编号、合格证及授权文件等信息,发现异常及时举报。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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