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核完事实,给了个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小伙不服,官司从一审打到二审,一输再输。他咬死一个理:我碰都没碰着她,凭什么算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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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理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法律上站不住。治安管理处罚法里的猥亵,定义是“以强制或者非强制的方法,违背对方意志实施的正常性接触以外能够满足行为人淫秽下流欲望的行为”。关键词是“满足淫秽下流欲望”,不是“摸到肉”。小伙跪在姑娘两腿之间、双手按着大腿、当面自慰到射精,这一套动作下来,姑娘的身体虽然没被他直接触碰,但她整个人被拖进了一个由他单方面制造的性场景里,成了他宣泄性欲的“工具人”。法院在类似案件里早就把逻辑说透了:法律对猥亵的认定,从来不以身体接触为唯一前提。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能定罪,网络视频里强迫对方暴露身体也能定罪,人和人面对面跪在腿间自慰,反而因为“没碰到”就不算,这说不通。
小伙的第二个说法更常见:她没躲没喊,课后还送我,这不是同意是什么?
一个19岁的姑娘,头回见面的付费学员,在课堂环境里突然来这么一出,她懵在那儿把脸别过去,这是大脑在保护她,不是她在说“行”。事后她继续把课上完、骑车送人,同样不能用“同意”来解释。她是培训机构的助教,课还没结束,服务关系还在,把学员送到地铁站是她工作流程的一部分。用服务履约行为去反推她对课堂内遭遇的认可,等于把职业本分当成了性同意,这逻辑放到哪儿都说不通。
至于那一万块钱的“女朋友”方案,更把问题暴露得干干净净。如果小伙真觉得对方同意了、没事了,他不需要花钱“买”一个事后的同意。他掏钱这个动作本身,就说明他知道姑娘没答应,他想用钱把没答应的事变成“已经处理过了”。姑娘拒绝、报警,把这个口子堵死了。
二审的时候小伙又换了个打法,拿出一份病历,说案发七个月后诊断出中度抑郁,想拿精神问题当挡箭牌。法院看了那份病历,上面写的是“自述心情差一年有余”,自己说心情差,时间线比案发还早。抑郁症在治安处罚里本来就不在法定免责清单上,更何况是一份事后自述性质的、隔了七个月的门诊记录,根本回溯不了案发那天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小伙在案发时的行为链条清清楚楚:提要求、按腿、自慰、擦干净、接着上课、课后要人送站。这套动作的逻辑性和目的性,跟“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差着十万八千里。
他还说警方问话时威胁引诱,证据不干净。行政诉讼的规矩是被告也就是警方举证,但小伙自己主张程序违法,也得拿出点东西来。他翻来覆去,连个影子都没拿出来。这案子走的是快速办理程序,现场没有正式询问录像,本身不必然违法。他空口说警方使了手段,法院没法采信。
五日拘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幅度里是最低档。猥亵他人的一般情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小伙的行为对象是成年人,没有加重情节,到案后交代了事实,警方选了五天,没有往上顶。他两审败诉,一天没少蹲。
一百块的课,最后换来五天拘留、两场官司、一份全网可查的判决书。他始终没想明白的那件事,法院替他想明白了:猥亵这件事,看的是你干了什么、对方愿不愿意,不是你碰没碰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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