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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单,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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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NRA账户在银行换汇,骗购外汇还是非法经营?》一文提到了“张某等人利用NRA账户非法换汇案”,该案最终由外汇局予以行政处罚告结。
后台有朋友对此甚感兴趣:既然也构成非法换汇,为何该案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先看案情:
F公司系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720万美元,主营业务是电梯及相关设备的生产和销售。
S公司系F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实控人是王某。由于S公司有外汇缺口,于是王某计划购买一些外汇,再以F公司外方资本金的名义入账作为境外投资款。
后王某将130万余元人民币分三笔转给境内张某指定的多个账户,张某确定人民币到账之后,从其实控的香港B公司的NRA账户分四笔将19万美元打到S公司的NRA账户。
实际上,香港B公司的这19万美元来自与张某关联的多个境内个人以“因私旅游”名义申购的外汇资金。
不久,外汇管理局在日常摸排工作中发现,B公司的NRA账户有大量境内个人外汇资金汇入,遂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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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本案源起于S公司外汇资本金不足的问题,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操作模式系典型的跨境对敲,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只是境外转账环节用到了NRA账户。
本案之所以没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很简单,即定案数额不足:
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即《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及《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卖外汇数额达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达5万元人民币的,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的私下换汇数额是19万美元,未达到当时的刑事立案标准,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本案的换汇行为完全符合跨境对敲的模式特征,且王某是从张某处购买的美元,张某要么赚了汇差,要么赚了手续费,营利目的基本也没争议,一旦累计换汇数额达到了20万美元,就涉嫌非法经营罪,外汇局很有可能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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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思考,又会产生另外两个疑问:
一,外商出资是正常商业行为,王某只是想补足注册资本金,为何要大费周章私下购买外汇?
根据《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通知(汇发〔2013〕21号),外商开展境内直接投资的,需要到银行设立前期费用账户、资金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外商以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含境内合法所得)出资的,应在外汇局登记外商的出资及权益情况。
可见,S公司作为外商要补足对独资企业F公司的资本金是有合规途径可循的,且外汇资金来源也有很多选择,比如境外自有外汇、境外利润留存、境内合法所得、依法购汇出资等,但在流程上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资金需要经银行做真实性审核。
也就是说,如果S公司的境外账户存有外汇或境外业务利润,则可直接汇入F公司的资本金账户;或者S公司的境内账户存有人民币资金的,也可通过银行申请购汇出资,但需要接受相应审核。
从本案来看,S公司的境内账户很可能没有现成的外汇资金,境内账户资金可能也不方便周转,最终使用了S公司实控人王某的个人资金购汇出资。
当然,王某个人持有的130万元购汇资金大概率是其境内合法收入,但这属于境内个人资金,即便通过便利化通道购汇出境,一方面5万元额度完全不够用,另一方面购汇用途也禁止用于境外投资。
于是,王某想到了NRA账户,因为在境内银行看来,虽然NRA账户设立在境内银行,但账户主体是境外公司,NRA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就是境外公司之间的交易,相当于发生在境外的活动,境内银行一般是不怎么管的,除非这些外汇资金与境内人民币有实质性关联。
所以,张某的香港B公司NRA账户向王某的S公司NRA账户转出19万美元,明面上通常包装为一笔境外两公司之间的买卖或服务交易,S公司收款后再向F公司以外汇注资,这一环节很难发现异常。
异常出在哪里?
出在香港B公司的外汇资金来源,该19万美元是与张某相关的多个境内个人以“因私旅游”名义所申购的外汇,这就是典型的分拆购汇,大量个人外汇资金汇入同一个NRA账户,不符合常规交易特征,很异常,最终被外汇局在日常排查中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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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果本案换汇数额达到20万美元,张某和王某分别要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的换汇模式系典型的跨境对敲,只不过在境外环节利用了NRA账户通道,链条更长、更复杂、也更隐蔽,但穿透审查发现还是用的境内个人账户。
就张某而言,其通过实控的香港公司NRA账户归集外汇资金用于出售,而这些外汇资金又是通过分拆购汇等非法途径所得,故张某的行为符合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地下钱庄或换汇掮客的角色,一旦换汇数额达到当时的20万美元追诉标准,对其认定非法经营罪没有异议。甚至,如果购汇资金的来源还包括涉诈涉赌涉黑赃款,还可能同时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就王某而言,如果其换汇就是单纯为了解决外汇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且其购汇资金也是境内合法收入,则其在本案中就是单纯的换汇自用者,虽然违法,但其主观上没有从换汇活动本身获利的故意,即便换汇数额达到了当时的20万美元或现在的500万人民币刑事立案标准,也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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