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民申 985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再审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再审裁定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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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昆明劳动法律师,在处理大量劳动争议以及企业用工合规项目时,经常碰到两个实务疑问:仅有聘书没有员工签字,能不能算作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直接发放现金社保补贴,是否就可以免除缴纳社保义务。今天分享我代理劳动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真实案例,虽然再审申请被驳回,但本案形成的高院裁判观点,对企业合规、同类劳动案件处理具备极高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当事人入职科技公司担任 IT 事业部总经理,属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向其出具《聘书》,载明用人单位、岗位、聘用期限,双方口头约定月薪 15000 元,但该份聘书并无劳动者本人签字。
因当事人此前在其他单位参保,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不另行缴纳社保,改为每月向劳动者发放社保现金补贴。后续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主张:聘书没有本人签字,不属于合法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同时公司以现金发放社保补贴属于违法,可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二审没有支持劳动者的诉求。我方代理劳动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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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难点
1、再审属于生效裁判监督程序,改判门槛极高,推翻一二审事实认定难度大;
2、高管岗位存在特殊性,司法对高管的用工文件审查标准,和普通劳动者存在区别;
3、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一直按聘书内容执行,给我方论证 “聘书不等于劳动合同” 带来障碍;
4、社保是法定义务,但本案存在劳动者之前已有参保、双方协商发放现金补贴的客观背景,法律抗辩难度大。
案件争议焦点
1、没有劳动者签字的《聘书》,内容具备岗位、期限、薪酬,针对企业高管,是否可以视为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承担未缴社保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说明:虽然再审未改判,但本案明确了云南地区的裁判尺度:针对企业高管,内容完备的聘书,结合实际履职情况,可以被认定具备劳动合同性质;在劳动者已有其他参保记录前提下,双方协商社保现金补贴,本案中法院不支持劳动者以此主张经济补偿金。该裁判观点,对我处理后续劳动案件、开展企业用工合规项目,都具备重要的参考意义。
法律实务建议
对昆明劳动者(尤其是企业高管)维权提示
1、高管岗位不要认为只有签字的纸质文件才叫劳动合同,内容完备的聘书、录用文件,结合实际履职,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劳动合同;
2、现金社保补贴不能替代法定社保缴纳,即便双方协商,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3、再审改判难度很大,劳动案件证据准备工作重点放在一审、二审阶段。
对昆明企业用工合规提示
1、即便是高管人员,优先签订正式、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单纯依靠聘书,避免发生认定争议;
2、现金发放社保补贴的模式不建议企业直接照搬本案裁判结果,本案存在劳动者外部参保的特殊前提,绝大多数普通员工场景下,现金补贴依然属于违法;
3、高管岗位薪酬、岗位、聘用期限务必落实到书面文件,留存全部沟通确认记录,降低劳动争议风险。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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