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红是非多,放在朱之文身上,再贴切不过。
回望十五年前,2011 年,出身贫苦、只读到小学二年级的朱之文,穿着一件旧军大衣站上《我是大明星》的舞台,一曲《滚滚长江东逝水》,一夜火遍全国。他的早年日子很苦,父亲早逝,十二岁就外出谋生,工厂、修理厂、田间地头都留下过他的身影。
旁人休息的时候,他独自在麦田、野外练歌,在村里人不解的眼光里,守住唱歌这个朴素爱好。走红之后,得益于于文华的赏识帮扶,他登上《星光大道》,从一个普通农民,变成家喻户晓的草根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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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起点,也是很多观众最初偏爱他的理由:泥土里长出来的歌声,质朴、接地气。
如今争议的核心,是一部分网友抱团给他扣上 “劣质艺人” 的帽子,四处举报、施压主办方,导致多场已经敲定的商演被迫取消。
首先要分清一个最关键的常识:“劣质(劣迹)艺人” 不是网友、黑粉可以随口加封的标签,它有法定、官方的认定程序。就像人民日报观点点明的:能不能定性劣迹艺人,唯一凭据是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个人、网络群体没有这个定性权。没有官方的调查通报、行政处罚、违法认定,仅凭主观不喜、道听途说,就集体投诉、到处贴标签,本质上是一种网络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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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要区分两件完全不同的事:
第一,正常的监督举报,值得鼓励。如果确实发现艺人有违法失德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线索,由职能部门核查,这是合法监督。
第二,有组织、批量集中投诉,在没有实锤、没有官方定性的前提下,统一口径到处宣称对方是 “劣迹艺人”,以此逼迫主办方取消演出,这就越过了监督的边界。如果里面夹杂捏造事实、诽谤辱骂,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之前已有黑粉因侮辱、诽谤朱之文被法院判刑,就是明确的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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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说大家讨论很多的疑问:朱之文有没有 “飘了”? 有人看不惯他舞台上花哨的装扮、觉得他商演挣钱多,也有人会拿他那句被断章取义的话评判他忘本。但评判一个人,不能只靠片段化的视频、只凭观感好恶。村支书评价他做人不张扬、做事实在;多年来他拒绝过高额保健品代言、商演报价十几年没有上涨,演出之余依旧回乡种地生活,这些也都是看得见的事实。
观众本身拥有选择权:你可以不喜欢他的舞台风格,可以不再愿意为他的演出买单,可以觉得他商业化之后失去当初那份质朴。审美上的不喜,是自由;但动用举报的手段,在没有查实违规的情况下,剥夺他合法演出、合法谋生的权利,是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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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这件事给所有人一个清晰的边界: 监督有通道,但定性有主体;批评可以自由,但构陷要担责。 喜欢或者不喜欢大衣哥,都是个人选择。但 “劣迹艺人” 这顶帽子,只能由权威调查结果来决定能不能戴,不该成为网络上随手就能拿出来打压别人的武器。合法的演艺权益应当被保护,恶意造谣、抱团网暴的行为,也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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