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5日,徐某某向田某某转账200000元委托其进行投资理财,双方未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此后投资出现亏损,经协商,田某某于2019年7月20日出具借条,确认将上述款项及收益转化为借款320000元,并约定分期偿还。田某某偿还50000元后未再履行,徐某某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偿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该案由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代理原告一方。张铭山律师执业8年,系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方向涵盖民商事纠纷解决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在医疗纠纷、买卖、债权债务、婚姻家事等领域积累了一定实务经验,曾任国家电网东北分公司法律顾问、盛京银行总行法律顾问、海航期货法律合规风险控制经理等职,对生产制造型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亦有深入了解。本案中,法院认定投资款经双方协商已转化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关于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抗辩因举证不能未获采信;已还款项按先息后本顺序抵充,最终判决田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以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张铭山律师在本案中围绕款项性质转化、还款抵充顺序及利息计算标准展开代理工作,为当事人争取到本金全额及法定上限内利息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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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与事实梳理
徐某某与田某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25日,徐某某向田某某转账200000元作为投资本金,委托田某某进行投资理财,双方未签订书面投资协议,仅存在口头约定。此后投资发生亏损,双方就款项处理进行协商。2019年5月18日,田某某向徐某某出具一份投资情况说明,确认投资资金为200000元,目前收益为70%加本金合计34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7月15日前完成交割。田某某事后主张,该说明系因投资亏损、经协商后应徐某某要求而出具。
2019年7月20日,田某某再次向徐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徐某某于2018年11月25日向其出借200000元,现已累计至320000元,其中本金200000元、本金利息56000元、补偿64000元;还款安排为2019年11月30日前还款200000元、2020年3月30日前还款100000元、2020年7月30日前还款20000元。田某某认可借条系其本人书写,但主张系受徐某某电话骚扰、威胁及恐吓而被迫出具。
还款方面,田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向徐某某转款20000元,徐某某主张该款为投资利润,田某某主张为偿还本金;2019年11月29日,田某某又转款30000元,徐某某主张为补偿款,田某某主张为偿还本金。两笔合计50000元。因余款未还,徐某某委托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提起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补偿34000元及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31167元(暂计至2019年7月20日),并由田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与审理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其二,被告已还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关于第一个焦点,被告田某某抗辩称涉案200000元系投资款而非借款,借条系受胁迫出具,违背其真实意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投资情况说明及借条载明的内容,徐某某曾于2018年11月25日向田某某转款200000元并委托其投资理财,此后双方约定将该款项转为田某某向徐某某的借款。田某某主张投资情况说明及借条均系受威胁、胁迫而出具,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投资款200000元经协商已转化为借款,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这一认定是本案后续利息计算与还款抵充规则适用的基础,也是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在代理中着力论证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于第二个焦点,原告主张田某某偿还的20000元为投资利润、30000元为补偿款,被告则主张两笔均为偿还本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指出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时,应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本案双方未对还款顺序及款项性质作出约定,故已偿还的50000元应优先冲抵借款利息,再抵充本金。
三、利息标准与判决结果
关于借条中约定的利息和补偿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认定借条所载利息和补偿金依法应认定为利息。对于已偿还部分,按年利率36%的标准抵扣利息;对于未还部分,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经核算,法院认定田某某已足额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8月5日期间的利息,故其应偿还本金20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田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336.85元、被告负担2338.15元。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围绕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合意基础、胁迫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还款抵充顺序及利息上限规则等关键节点展开工作,其代理意见与法院裁判思路相契合,当事人的本金诉求获得全额支持,利息亦按法定上限标准得到确认。
四、法律常识问答
问一:委托他人理财亏损后,对方出具借条,能否按民间借贷主张还款?
答:可以,但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若双方协商一致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并出具借条确认金额及还款安排,且不存在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法院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即属此类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转化后的金额若包含高额收益或补偿,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问二:借条是受胁迫出具的,法院会采信吗?
答:主张受胁迫一方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仅口头主张受威胁、恐吓而无相应证据佐证的,法院通常不予采信。本案被告即因未能举证证明胁迫事实,其抗辩未获支持。
问三:借款人部分还款后,先抵利息还是先抵本金?
答: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也就是说,已还款项优先冲抵利息,有剩余再冲抵本金。本案中田某某偿还的50000元即按此规则先行抵扣利息。
问四: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多少受法律保护?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对于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请求返还。本案中,法院对未还部分按年利率24%予以支持,对已还部分按年利率36%抵扣,体现了上述规则。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中,款项交付时务必明确性质并留存书面凭据,一旦发生投资转借贷、分期还款等安排,应及时以借条或协议固定权利义务关系。深圳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张铭山提示,借条应载明本金、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等核心要素,还款时亦应注明款项性质,避免事后就抵充顺序产生争议。张铭山律师系广东国晖(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律师,长期处理民商事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在本案中通过梳理投资情况说明、借条及转账记录之间的证据链条,协助法庭查明款项转化合意与还款事实,切实维护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民间借贷中涉及投资款转化、胁迫抗辩、利息上限等复杂情形,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在诉讼中准确主张权利、合理预判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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