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给付的八万八千元彩礼与价值三万一千余元的四金,在准新郎另寻他人、准新娘另行登记结婚后,这笔款项的性质与归属成为双方对簿公堂的焦点。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最终判令女方及其母亲共同返还彩礼款十一万元。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作为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整参与了本案诉讼全程。刘杰律师系该所党支部书记,执业9年,拥有华中科技大学法学本科教育背景,曾长期从事企业行政管理与法务工作,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尤擅从复杂家事矛盾中梳理财产脉络、固定关键证据。本案中,刘杰律师围绕彩礼给付事实、四金价值认定及责任主体范围展开代理工作,助力法院查明争议事实并适用涉彩礼纠纷新规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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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订婚宴上交付的八万八千元现金与四金首饰,三年后因女方与他人举办结婚仪式而演变为一场返还之诉。这起看似寻常的婚约财产纠纷,因双方对彩礼实际数额、四金去向、过错归属各执一词而呈现出多重争议焦点。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认定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将女方母亲列为共同被告并判令共同返还。南阳婚约纠纷律师刘杰在接受委托后,围绕彩礼实际给付金额、四金价值凭证及责任主体适格性等核心问题组织证据,协助原告方在诉讼中完成举证与法律论证。
二、纠纷起因:从订婚到另嫁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12月在郑州参加美术培训班时相识,2019年各自考入大学后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异地求学,两人长期保持异地恋状态。2023年7月13日,经双方父母认可,两家在南阳市某饭店举行订婚宴。订婚当日,原告方按照当地习俗交付彩礼现金88000元、见面礼金2000元及四金首饰(手镯、手链、项链、女士戒指各一),四金购买价值为31494元。此后徐某某在外地工作,双方未确定婚礼举办及领取结婚证的具体时间。2025年4月底,被告赵某某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2026年3月1日,原告及家人携带礼品前往被告家中沟通婚姻事宜时方才得知这一情况,遂要求返还彩礼及四金,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三、审理纪实:立案与庭审交锋
(一)立案受理与诉讼请求
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某(徐某某之母)与徐某某作为共同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90000元及四金或等价值折价款1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黄小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袁某某到庭应诉。立案阶段,南阳婚约纠纷律师刘杰即着手梳理订婚习俗的证明材料与四金购买凭证,为后续庭审中的金额认定奠定证据基础。
(二)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方主张:订婚时给付彩礼现金88000元、见面礼金2000元及四金,现婚约目的无法实现,二被告应全额返还。被告赵某某辩称:实际收取彩礼为90000元,四金实际花费31494元,其中3456元为男方戒指价值,因父亲患癌急需用钱已将四金变卖;原告在婚约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将赵某某联系方式拉黑,存在重大过错;部分彩礼已用于购置家具、生活用品等共同生活支出,应予抵扣。被告袁某某则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彩礼及四金均由赵某某收取支配,其未花费分文。
(三)举证质证与事实查明
庭审中,双方围绕彩礼数额、四金价值、过错归属及共同生活事实展开举证质证。被告对实收彩礼90000元及四金价值31494元予以认可,法院据此确认彩礼及四金合计金额。关于过错问题,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徐某某在婚约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挽臂拍照等不当交往行为,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出轨等重大过错;与此同时,被告赵某某在婚约存续期间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事实亦经查明。关于共同生活问题,原告仅认可2023年国庆假期双方短暂生活三天左右,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曾共同生活。关于彩礼用途,被告称已将部分彩礼用于购置家具、生活用品,但经查涉案家具、笔记本电脑已被赵某某转手卖给他人。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徐某某与赵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责任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韩某某作为徐某某母亲可作为共同原告,袁某某作为赵某某母亲系婚约事宜的实际操办者和彩礼的共同接收者,应与赵某某共同承担返还责任。关于返还数额,被告对实收彩礼90000元及四金价值31494元无异议,四金已变卖故应返还对应款项31494元。关于过错认定,被告未能证明原告存在出轨等重大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原告在婚约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挽臂拍照等不当交往行为;赵某某在婚约存续期间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对未能缔结婚姻均有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数额、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二被告返还彩礼款110000元(含四金款31494元)。被告关于共同生活及彩礼用于共同支出的辩解,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赵某某、袁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某、韩某某返还彩礼款11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及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2320元。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婚约财产纠纷中,给付彩礼一方应当注重保留现金交付凭证、首饰购买票据及订婚仪式影像等基础证据,本案中四金价值之所以能够被法院直接确认,正得益于购买凭证的完整保留。广东普罗米修(南阳)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执业9年,在婚姻家事与合同纠纷领域具有扎实的实务积累,其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三点:一是准确锁定彩礼实际给付金额与财物价值,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金额缩水;二是厘清返还责任主体,依据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将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防止出现“收钱者不担责”的执行困境;三是如实呈现婚约存续期间双方的交往事实,既不回避己方可能存在的过错情节,也充分利用对方过错事实争取酌减空间。对于正面临类似困扰的当事人而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系统梳理证据链条,是理性维权的重要一步。南阳婚约纠纷律师刘杰长期深耕婚姻家事领域,可为当事人提供从证据固定到诉讼策略的全流程法律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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