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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厦门持续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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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厦门11月2日电 (余乃鎏)“共收到118件个人破产申请,涉债总额约21.4亿元。其中,57件正式立案审查,4件已经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考察期”“个人破产申请的审查,严格要求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竭力防止破产沦为老赖逃债的工具”“推动制定个人破产信用修复实施方案,建立信用修复信息同步机制,助力债务人实现信用重生”……11月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周年来个人破产审判工作、个人破产事务管理工作等情况。

据悉,作为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的首次立法实践,《条例》已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实施一年来,厦门中院按照《条例》规定的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原则,在制度落地初期,将受理范围聚焦于因生产经营负债的自然人,并依法稳步推进个人破产审判,相关工作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得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专题调研组的充分肯定。


发布会现场。人民网 余乃鎏摄

“对符合现阶段政策的申请,做到应收尽收、当立则立。同时,秉持审慎严谨的司法理念,引导申请人理性评估、诚信申请。”发布会上,厦门中院副院长刘新平介绍,一年来,厦门中院共收到118件个人破产申请,涉债总额约21.4亿元,其中,20件申请人在立案前主动撤回申请,57件已正式立案审查。已立案审查的申请中,12件申请人在听证后主动撤回申请,27件因债务与生产经营无关或不具备破产原因等不予受理;13件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其中4件已经宣告债务人破产,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是检验债务人诚信、督促其履行偿债义务的关键阶段,但并不是逃避债务的缓冲期或等待期。”厦门中院破产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考察期内,债务人的行为仍然要受到约束限制及监督,例如,须依法定期向管理人如实报告收入、财产变动及重大支出情况;应继续积极就业,除经法院依法核定的豁免财产外,其余收入必须全额交由管理人统一分配用于清偿债务;不得有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涉及大额支出的,须依法履行事前报批程序,联系方式、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动的须及时报告,出差、外出等也需提前报告、行程留痕”。

同时,法院、破产事务管理局、管理人也将依法监督和查看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及法定义务遵守情况,对债务人违反行为限制或虚假报告信息等行为及时启动核查程序,“对确有违反规定的,可依法延长考察期或对其债务不予免除”。

与此同时,一年来,为确保《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平稳落地,厦门中院坚持“保护与防范并举”原则,构建系统化的个人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在夯实审判基石方面,出台《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工作指引》,系统规范案件受理、财产申报、免责考察、信用修复等环节的操作流程,为案件审理全流程提供清晰的操作指南;配套编制176种个人破产程序文书样式,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自主研发上线“个人破产案件智能办案系统”,助力案件审理提质增效。

在防止权利滥用方面,立案审查阶段围绕主体资格、婚姻关系、资产负债、诚信状况等维度全面核查,并召开50余场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严把程序入口;积极引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债务人优先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充分发挥其债务清偿能力;依托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公开194条包括立案受理、行为限制、债务免除等关键节点的案件信息,并通过签署诚信承诺书、严格落实债务人申报责任、对破产欺诈终身追责等方式,构建严密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防控体系。

“始终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个人破产审判的基本原则,并将严甄别、深调查、强公示、重追责的要求贯穿案件办理全过程。”厦门中院破产法庭相关负责人介绍——

法庭立案审查时,对有失信、规避执行、虚假申报的债务人申请,依法不予受理,从源头杜绝借破产逃废债,并有相当数量的申请人经法官释法说理或在听证程序后主动撤回申请,说明审理程序较好地发挥了把关作用。

审理中全程监管,如案件的关键节点全部在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公开,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和异议权,同时依法限定豁免财产范围,确保债务人除维持基本生活与职业发展的必要财产外,尽可能将剩余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末端惩戒追责到位,考察期满,一经查实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虚假申报、恶意逃债等行为,依法裁定不予免除剩余债务,“即使已经裁定免除剩余债务,一经发现欺诈事实、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将依法撤销免责裁定,并对信用重新予以惩戒;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提升程序效能方面,注重府院联动,不仅依托厦门市破产事务工作专班,推动建立25家成员单位参与的个人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形成“司法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还与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建立每月会商机制,定期会商个人破产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同推进《条例》各项制度的落地实施,并推进信用修复,帮助债务人实现经济和社会重生。

在保障司法能力方面,常态化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全面提升个人破产审判能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加强理论研究。其中,与国内高校共同完成的《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课题,荣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优秀成果。

发布会上,厦门中院还针对当前个别非法中介以“包过”“代办材料”“代缴费用”为名收取高额费用的现象进行提醒——前置咨询辅导由市破产事务管理局免费提供,可通过官方渠道依法申请,而个人破产是否受理、能否免责,需由法院依法审查裁定,“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法打包承诺,谨防不法中介借机收费造成二次财产损失”。厦门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该局开展个人破产事务管理的工作情况,涉及相关机构组建落地、专业服务供给、府院联动、监管框架构建等,并介绍了防范“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举措成效、个人破产咨询辅导的运行情况等。

“持续对标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任务要求,持续深化个人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刘新平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条例》实施一年来,厦门法院依法推进个人破产司法实践,补齐个人经营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空白,为“诚实而不幸”创业者提供法治化的债务纾困与再生通道,对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厦门中院将继续有序推进条例分步实施,深化府院联动协同共治,积累审判经验,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凝聚改革发展共识,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行稳致远。“将携手市司法局持续秉持鼓励创新创业、严防逃废债务的核心原则,审慎稳妥办好每一起个人破产案件,推动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发展,不断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经验,为厦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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