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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文为福建本地行政争议普法解读,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说明实务要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有权机关认定和承办律师意见为准。
公告贴出,不等于板上钉钉
征地公告一贴,不少福建群众才注意到自家部分房屋当年没登记、也没办证。有人被口头一句「这部分不补」就慌了神。但公告之后还有调查、登记、认定这些环节,才是权利人真正能说话的地方,不是通知读完就结束。把认定简单当成「走流程」,最容易在没有防备的时候吃亏。法律其实给权利人留了前端介入的空间,只是很多人没去用。尤其早年建成的附属用房、院墙、禽舍,常常就是争议最集中的部分,越晚重视越被动。
法律怎么框定这道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对地面上没有登记的建筑,也应在调查登记基础上依法认定,而不是公告当日直接按违建一刀切清零。认定结论作出前,权利人有权知晓、有权陈述意见,这不是可给可不给的礼遇,而是程序本身的要求。
福建农村房屋的年代特殊性
福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少建于早年,当时的建房审批口径、产权登记习惯跟现在不一样,许多附属用房、老宅扩建部分并没有单独的产权记载。有些地方早年以大队、生产队统一安排用地,书证本就稀缺,更看重实际使用与时间痕迹。实务中,建造年代早、并非抢建、长期自用的建筑,往往结合村委会证明、历史影像、邻里佐证来综合判断,并非「一律不补」。前端把材料备齐,比事后争「有没有证」要管用得多。这一环拼的正是证据,不是情绪。
假设情形:同一件事,两种走法
假定福建某地一位农户,早年承包地旁搭了储粮和堆放农具的附属用房,一直没办登记。情形一:公告期内他主动翻出老照片、当年缴费收据,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主动参与调查登记,认定时这部分被作为历史建筑酌情考量。情形二:他觉得「反正没证也不归我管」,等收到「不予补偿」的结论才着急,此时再补材料、提异议,空间已经窄了很多。两件事起点相同,差别全在有没有在公告期出手。
公告期里应当做的几件事
其一,把能证明建造时间、使用情况的材料收拢——比如房屋建造时的票据、历次翻修记录、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能留的尽量留,越早收拢越稳。其二,主动参与调查登记,对初步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及时书面提出,不要等结论落定。其三,对认定结论不服的,自知道该结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程序节点踩准,比事后救火省心得多。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立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依法不做风险代理,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征地拆迁、违法建设整治、山林权土地纠纷等群体性案件,正是该所专注的行政争议领域之一;主任律师叶林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
收费方式说明:面谈时把收费方式问清楚,行政案件一律按件分阶段收费,不是把复议、一审、二审打包成一个总价;每个阶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律师都会把案件所处阶段、律师费具体数额多少,按国家规定写进委托合同。
主任律师叶林: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
联系方式:0591-83701770
【声明】本文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替代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处理路径与结果可能不同;如遇具体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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