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
1、见,古同“现”,显现、呈现,表见=表现、显现出来;法学本源是“显现出来的表象”。
表:外表、外在。
代理:代为实施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外表显现出有权代理的样子。看外在表象,不是看内部真实授权。
2、《民法典》第172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证明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通俗一句话:
这个人实际上没有授权,但外部看起来,完全像有权代表公司办事;
对方善意不知情,法律就认定这个合同/行为对公司生效,公司要承担责任。
3、三种情形:
①自始没有代理权,却拿着公司空白合同、公章、名片对外签约。
②超越代理权:
只授权采购,却私自签大额借钱合同。
③代理权已经终止:
员工已经离职,公司没有收回空白合同、介绍信,继续对外签合同。
4、成立表见代理,必须同时满足2个核心要件
①有代理权的外观(客观)
有证据让外人相信他有权:
真实公章、盖好章的空白合同、工牌、长期对接的岗位身份、公司既往一直认可此人对外签单。
②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主观)
交易的对方不知道他没有授权,并且尽到了基本核实义务;
如果明知对方无权、或者明显不合常理却不核实,不构成表见代理。
5、举例:
某公司销售经理老张,长期代表公司和供应商签合同。
后来老张被公司辞退,公司没有收回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也没有通知老客户。
老张拿着空白合同,继续以公司名义下单采购货物。
供应商不知情,正常供货。
结论:
构成表见代理:公司要付货款。
公司对外赔完钱之后,再内部向老张追偿。
6、关键风险点
①表见代理是保护外部交易安全,惩罚企业内部管理漏洞。
②公司内部“内部规定、内部通知、已经开除,”不能对抗外面善意第三方。
③防范办法:
员工离职,立刻收回空白合同、授权书、工牌;
及时通知长期合作客户;
公章严格保管。
7、和普通无权代理简单区分
①普通无权代理:
公司可以不认合同,第三方只能找行为人个人追责。
②表见代理:
公司必须认合同,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再找无权代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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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画家甲将其发表的一幅绘画作品原件赠予好友乙。乙将其挂于室内。
丙在乙家中做客时,向乙提出欲租该画展出30日,愿意支付报酬500元,乙同意。
结论:乙和丙的行为均合法。
《著作权法》:
1、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2、本案例中,画家甲将其美术作品原件赠与好友乙,乙便取得该作品的所有权,乙同时享有该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乙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3、丙的行为是展览权人乙的许可使用行为,也是乙行使展览权的具体表现。
丙将该原件租去展览并支付报酬,行为合法。
4、甲不享有出租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并不享有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三、甲从书画市场上购得乙的摄影作品《鸟巢》,与其他摄影作品一起用于营利性展览。
丙偷偷将《鸟巢》翻拍后以自己的名义刊登在某杂志上,丁经丙同意将刊登在杂志上的《鸟巢》又制作成挂历销售。
结论:丙的行为构成剽窃。
1、剽窃
是指抄袭、窃取他人的作品。
丙将他人作品翻拍,并以自己的名义刊登,构成剽窃。
2、丁应停止销售,并且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月20日起修订实施的《印刷业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响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2021年1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
依据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丁作为出版者,没有审查稿件来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侵权乙的著作权具有一定过错,不仅应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还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四、小说《一言难尽》的作者甲与话剧团乙签订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乙在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享有专有改编权。
结论:乙获得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1、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依法不得转让。
甲转让的是改编权。
2、改编权是财产权。
3、对于著作权的使用不限于改编一种,甲只是在约定期限内不得许可第三人进行改编,但甲还可以就该小说的其他著作财产权许可第三人使用。
4、甲和乙约定的专有改编权表明改编该小说的权利由乙专属,
甲在3年内不得许可其他人改编该小说,但这并不意味着乙可以将改编权再许可他人使用。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在中国已经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
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主要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专利合作条约》等。
以上公约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
其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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