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本人名下账户存在合法收入与疑似赌资流水混同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整理对应交易的凭证、聊天记录、合同、经营台账等材料,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避免因举证不及时导致流水被错误认定。
若仅为赌场雇佣的普通工作人员,要如实向办案机关陈述自身的任职时间、具体岗位职责,同时尽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聊天记录等材料,便于办案机关准确划分对应的流水责任范围。
日常不要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尤其不要协助他人接收来源不明的大额转账,避免被牵连进开设赌场等涉赌类案件中。
接到办案机关的传唤通知后,可先咨询本地熟悉涉资金类犯罪认定规则的专业人士,梳理清楚涉案流水的对应性质,不要随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
武汉地区近年涉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中,资金流水的认定是定罪量刑阶段的核心争议焦点,不少当事人对赌资核算规则、流水混同的举证要求、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存在认知误区,甚至因未及时提交合法流水的佐证材料导致自身权益受损。这类案件的认定需严格贴合本地公检法的常规证据审查标准,当事人遇相关问题可咨询本地深耕涉资金类犯罪业务的专业律师获取参考意见。
1. 开设赌场罪资金流水的基础认定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设赌场罪中的赌资流水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参赌人员实际投注的资金金额,二是参赌人员赢取的资金金额,三是专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账户内的全部往来资金,若无法证明资金合法来源的,均会被纳入赌资核算范围。实务常见场景中,武汉江夏区居民张某2023年经营线下持证棋牌馆,同时私下组织微信群开展“斗牛”类赌博活动,名下两张常用银行卡累计流水127万元,经办案机关核查,其中32万元可对应棋牌馆的合法扫码收入、房屋租金回款,剩余95万元均为参赌人员的投注转账、赢取资金划转,法院最终将该95万元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流水认定为本案赌资。
2. 共同犯罪场景下的流水责任划分规则
开设赌场罪通常为团伙作案,不同参与人员对应的流水责任范围并不完全一致,按照共同犯罪的认定规则,若行为人全程参与赌场运营、参与利润分成,通常需要对赌场运营期间的全部赌资流水承担责任;若行为人仅参与部分时间段的工作、仅承担辅助性岗位职责,仅需要对其参与期间对应模块的流水承担责任。实务常见场景中,武汉江岸区居民李某受雇于某线下流动赌场负责收银、记账工作,仅任职3个月便被查获,该赌场运营1年期间累计流水达420万元,李某任职期间亲手经手的赌资流水为110万元,法院结合李某的岗位职责、任职时间,最终认定李某仅对其参与期间的110万元流水承担相应责任。
3. 合法收入与赌资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若当事人主张涉案账户内的某部分流水不属于赌资,需自行承担举证责任,提交对应交易的合同、聊天记录、经营凭证、工资流水等佐证材料,若无法举证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该部分流水通常会被纳入赌资认定范围。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法民间借贷、亲友间正常经济往来、合法经营收入、个人合法工资回款的流水,即使流转于涉案账户内,也不计入开设赌场罪的赌资流水核算范围。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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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韩世华现为浩天(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驻武汉执业,持有法律执业资格证、基金从业资格证、保险经纪人证、证券从业资格证、证券投资顾问资格证等多项专业资质,具备扎实的财经与法律复合背景。执业以来专注处理武汉本地各类民商事诉讼、执行案件及刑事辩护业务,熟悉武汉本地公检法机关对涉资金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常规裁判尺度,擅长梳理复杂资金流水、核查资金性质,办案坚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实打实为当事人解决实际法律问题。
开设赌场属于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赌资流水的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责任承担范围,武汉本地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时,不要轻信社会上所谓的“销流水”“找关系脱罪”等不实说辞,所有的权益主张都要建立在合法证据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远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要为赌博活动提供任何账户、场地等协助,避免自身财产受损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健康的社会秩序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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