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遇到离婚分农村宅基地房子,第一反应就两种:要么我拿房,给对方补钱;要么对方拿房,给我折价。不少人不知道,这条路走不通的时候,法院还有另外一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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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团队在杭州也处理过不少宅基地房屋分割的家事案件,这类房子本身有它的特殊性。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像商品房一样自由买卖;评估的时候,通常只能算出房屋重置价,宅基地本身的价值、未来可能的拆迁利益,很难在评估报告里体现出来。
就像今天这个再审案例:房屋重置价评估只有15.76万元。男方提出房子归他,只补偿女方10.24万元。女方很难接受这个方案,但房屋又没办法做实物分割,拆开来各自居住并不现实。本案里还存在男方家暴的情形。再审法院没有采纳男方折价补偿的方案,最终认定双方对房屋各享有50%的按份共有份额;房屋继续由男方居住使用,男方每个月向女方支付占有使用费1000元,同时保留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使用费的空间。
很多人会问,既然是共有,为什么还要付使用费?
道理不难理解。房子两个人都有份额,但只有一方在里面居住,另一方没法实际使用这套房屋。享有使用权的一方,相当于占用了属于另一方的房屋份额,所以需要支付对应的占有使用费。
这不是一种新的裁判方式,实务中一直都有适用,只是大家平时接触得比较少。比较适合宅基地房屋没法实物分割、拆开使用不具备可行性,或是房屋评估价值偏低,折价补偿金额一方明显难以接受,又或者双方都没有能力拿出大额款项给对方做折价补偿的情况。
当然,这种方案也不是随便就能判。法院会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双方过错情况、居住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份额和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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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等于最优解,只是在折价补偿走不通时,一个可供选择的解决路径。后续如果条件变化,比如不再适合按份共有,或者使用费标准明显不合理,也有调整的空间。宅基地房屋对应的拆迁利益,一般需要等到拆迁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处理。
我是李晓娟律师,专注婚姻家事与财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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