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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文为福建本地行政争议普法解读,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说明实务要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有权机关认定和承办律师意见为准。
协议签了、房子交了,钱却没进账
福建某地一户人家,几年前签了征收补偿协议,房屋也已腾空交付,约定分两期支付的补偿款却只到了一期。剩下的部分,征收部门说还在走资金审批流程。这户人家问:能不能起诉要求把剩下的补偿款付清?
答案不是简单的能或者不能。关键先分清三件事:钱欠在征收部门手里还是欠在别人手里;当初约没约支付期限;期限到了机关给过什么说明。这三点决定走哪条路、告的是谁。
先把性质摆正: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不是普通买卖合同。这决定了纠纷走哪扇门,也决定了诉讼时效怎么算。
法律对支付这件事,写了哪些硬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二款接着写明,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及时、足额,这四个字写给征收方。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个别确实难以达成补偿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第四十九条把监督的口子开给了村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并明令禁止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同样如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二十七条是耳熟能详的一句:先补偿、后搬迁。
补偿协议里,支付期限本身就是条款
很多纠纷的根源不在钱,而在纸面上少写了一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列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时,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协议。
支付期限是法定应当写明的事项,不是可写可不写的附注。写清起付日与分期节点,日后才有对照的尺子;没写或者写得含糊,主张就只能靠口头约定与往来记录。
同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还写了一条常被忽略的规则: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手里是协议还是补偿决定,两条路都能走到支付这一环,但请求写法不同。
补偿款拖着不付,属于什么性质
钱没按期到账,先要定性,因为这决定怎么审。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一条把行政协议界定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第二条第二项明确,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四条进一步写明,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关键在履行二字。协议约定了付款期限,机关到期没有付,这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不是普通民事合同纠纷。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因此写明,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这条是这类案子能站得住的核心依据:诉求可写成请求判决机关按约支付补偿款,而不只是抽象要求赔偿。
还没签协议、只有征收决定,怎么走
有一种情况容易混淆:征收公告贴出来了,补偿决定也下了,但补偿款一直没到账,人也没搬。这时没有补偿协议可主张违约,但并非没有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与590号令第二十七条把义务写在了征收机关身上: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是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就应完成的事。
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此有对应表述: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审查被告是否负有相应义务。
590号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还从反向印证了这一点:申请强制执行时,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用迟迟不付来拖延搬迁,路是走不通的。
还有一条兜底的追责口径,同一条例第三十三条写明: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之前,先把这几样固定下来
实务里输在证据上的,比输在法条上的多。动手之前有几样东西先归拢好。
第一是协议本身。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原件、补充协议、附件里的付款条款,逐页核对签字盖章与日期,付款期限写在哪一句、有没有分期、有没有约定逾期责任。第二是催告的过程。书面催告函、面单签收记录、答复函件,反映机关知不知道欠付、何时起算、给没给说法。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另作安排: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是已经履行的那一部分。转账凭证、收款收据、银行流水一并提交,说明不是没有履行而是尚未履行完毕。
第四是诉讼时效的算盘。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写明,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两种口径不一样,选错了主体和请求,期限算法就跟着错。
被告怎么定、请求怎么写
被告是行政机关,这一点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四条里写得很直白: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签约主体与实际履行主体不一致时,以委托关系和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被告,这是常见分歧点。
起诉状怎么写也有讲究。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六项把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列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称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写请求时把付款金额、期限、已付部分、尚欠部分列清楚,比笼统一句要求支付补偿款要稳得多。
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的口径差别,前面已经说明:走协议履行这条线,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诉讼时效;针对补偿决定本身的争议,走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混算容易过期。
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立场: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案件中,只代理原告、申请人一方,依法不做风险代理,服务覆盖福建省全省。征地拆迁、违法建设整治、山林权土地纠纷等群体性案件,正是该所专注的行政争议领域之一;主任律师叶林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
收费方式说明:面谈时把收费方式问清楚,行政案件一律按件分阶段收费,不是把复议、一审、二审打包成一个总价;每个阶段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承办律师都会把案件所处阶段、律师费具体数额多少,按国家规定写进委托合同。
主任律师叶林:福建权诉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10年起专注行政法、征地拆迁、土地房屋确权与山林权确权,系省律协行政法专业律师、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库专家,服务福建省全省。
联系方式:0591-83701770
【声明】本文依据现行公开法律法规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不替代正式法律意见。个案事实不同,处理路径与结果可能不同;如遇具体纠纷,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保留好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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