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若佳 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个正在被盯上的操作
温州中小企业里,有一种做法很常见:不想留某个员工了,但不直接辞退。调岗、降薪、撤掉工位、踢出工作群、安排到完全不适合的岗位上去。目的只有一个:让员工自己提离职。
书面上的结果是“自愿离职”,企业省掉经济补偿金,省掉辞退程序。
但这个操作的风险,正在被司法和监管层面重新评估。2026年10月底以来,检察日报、司法部智慧普法平台、中工网连续发文讨论“软裁员”问题,核心态度很明确:表面是员工主动辞职,实质是企业规避法律责任,这种规避不能得逞。
对温州企业主来说,这意味着两件事。第一,员工维权的意识和路径在变多。第二,一旦被认定为变相逼迫离职,企业付出的代价,往往比老老实实协商解除更高。
洞头一个案子:调岗降薪的账单是八万八
温州洞头法院判过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案子。一位在民办幼儿园干了13年的副园长,新园长上任后被调岗降薪、排除在工作安排之外,年度考核打了全园倒数第一。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
幼儿园的说法是“工作懈怠”。但法庭上,幼儿园拿不出任何证据来支撑这个评价。法院认定:调岗降薪缺乏事实依据,通过考核打低分等方式对劳动者作出负面评价,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88790元,二审维持。
这个案子的核心信号不在金额。在于法院说了一句话:用人单位对调岗的正当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你觉得员工不行,你说了不算。你得有考核记录、有书面警告、有改进要求、有协商过程。拿不出来,调岗降薪就是违法。员工走人,你还得赔钱。
为什么“让他自己走”比“好好谈”更贵
算一笔账就清楚了。
合法协商解除,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 N(工作年限)× 月工资。双方签协议,好聚好散,没有后续。
走“软裁员”路径,企业以为省了这笔钱。但员工如果去仲裁,主张的是“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我被迫解除”,要求经济补偿金。一旦认定成立,企业要付的钱和协商解除一样多,外加仲裁应诉的时间成本、律师费、管理层精力。洞头那个案子,八万八的补偿金一分没少,还多搭进去一审二审。
更麻烦的是连锁反应。一个员工赢了,其他被同样方式对待的员工会怎么想,不用多说。
给温州企业主的两条务实建议
第一,调岗降薪之前,先问自己“证据在哪”。
如果你确实需要调整某个员工的岗位或薪酬,先整理三样东西:原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该员工未达标准的书面记录、调整方案的合理性说明(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关联性、薪资降幅是否在合理范围)。这三样东西在,调岗有底气。没有,就是在给自己埋风险。
第二,如果确实想让人走,走协商解除,别走“逼退”。
协商解除的成本是明确的、可控的。软裁员的成本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员工会不会仲裁、仲裁委怎么认定、法院怎么判。温州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在下降,意味着员工越来越倾向于“打到底”。用不确定的风险去赌省一笔确定的小钱,账算不过来。
常见问题
问:员工能力不行,我想调岗,他不同意,公司能强制调吗?
答:不能单方面强制。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原则上需要协商一致。如果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法律给了企业路径:先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不能胜任”要有证据,不是主观评价。
问:公司把员工的工位撤了、打卡权限关了,但没发辞退通知,员工自己不来上班了,算旷工吗?
答:有风险。如果企业主动剥夺了员工正常工作的条件,员工无法到岗,再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仲裁和法院很可能认定是企业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在先,解除违法。洞头那个案子的逻辑是一样的:管理权有边界,不能一边不让人干活,一边说人不干活。
问:员工自己提了离职,后面还能反悔说被逼的吗?
答:可以。离职申请上的“个人原因”不一定是终点。如果员工能证明提出离职是因为公司先实施了调岗降薪、剥夺工作条件等行为,仲裁委可能认定属于“被迫解除”,企业仍需支付经济补偿。区别在于证据:员工需要证明“被迫”的事实,企业需要证明管理的正当性。谁的证据扎实,谁占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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