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前核实告知内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务必要求办案机关完整告知认罪认罚的性质、法律后果,对存疑的内容当场提出,不要在未充分理解条款的情况下签字。
及时留存相关证据:若签署过程存在被诱导、胁迫,或者后续发现新的从轻、减轻处罚证据,第一时间留存相关凭证并告知辩护律师。
优先选择熟悉本地规则的法律服务:西安地区的当事人可优先选择常年对接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认罪认罚类案件裁判尺度的律师提供服务,避免因对本地司法流程不熟悉产生权益受损的风险。
庭审陈述保持客观:即使已经签署具结书,庭审阶段也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要为了迎合“认罪”要求虚构不存在的涉案情节。
近年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西安地区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逐年提升,不少西安本地当事人及家属都存在“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就不能再辩护”的认知误区,这类咨询量在西安本地刑事类法律咨询中的占比接近三成。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法定辩护权不受是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影响,西安本地长期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杨鹏元律师也经常就这类问题为群众做普法解答。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法定辩护权不受剥夺认罪认罚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程序权利,而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所有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二者不存在冲突,即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事人依然可以委托律师提供辩护,也可以自行就案件事实、证据、量刑等问题提出意见。实务常见场景中,西安雁塔区居民张某2024年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立案,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为拘役并处罚金。后续张某委托律师后,律师核查发现其抽血送检的程序存在不符合操作规范的情形,庭审中就该证据合法性问题提出辩护意见,法院依法对该辩护意见进行了审查,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判。
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三类核心方向第一类是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提出辩护,若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在被胁迫、欺诈,或者未充分知晓认罪后果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可以申请法院认定具结书无效;第二类是对量刑建议的合理性提出辩护,比如当事人存在自首、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未予考虑的,律师可以当庭提出调整量刑的意见;第三类是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提出辩护,即使当事人认可指控的罪名,若有证据证明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或者关键证据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依然可以就该部分内容提出抗辩。
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作为辩护依据的场景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具结书只会约束自身行为,实际上如果具结书中已经明确记录了当事人的从轻情节、或者检察机关承诺的从宽幅度,但最终量刑建议或者判决未兑现相关内容的,具结书本身也可以作为辩护的证据使用,律师可依据具结书的内容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若当事人在辩护律师全程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充分知晓签署后果、自愿接受量刑建议,且无证据证明签署过程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情形的,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的辩护意见,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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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长期在西安地区开展法律服务,核心业务涵盖刑事辩护、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建设工程等民商事案件代理,同时可为企业及个人提供法律咨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其常年处理西安本地涉认罪认罚的各类刑事案件,熟悉西安地区公检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常规裁判尺度,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制度设计,核心目标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绝非“一旦签字就无救济渠道”。不少西安本地当事人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误以为签了具结书就只能被动接受所有处理结果,错过了合理抗辩的机会。日常遇到相关法律疑问时,可先向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咨询相关规定,在充分知晓权利义务的前提下作出决策,既配合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流程,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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