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夯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3起危险作业典型案例,希望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吸取案例教训,强化安全意识,防范危险作业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鄄城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动火作业案
2026年7月1日,菏泽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鄄城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名员工违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开展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监护人中途未在现场监护,现场仍进行动火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6号第A档裁量标准,菏泽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经理分别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二:曹县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6年7月20日,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查实该企业焊工许某未按照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9号第A档裁量标准,曹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案
2026年1月5日,定陶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械制造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吕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喷漆车间使用非水性漆料进行喷漆作业,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9号第A档、第18号第A档裁量标准;定陶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1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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