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发人送黑发人。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成都市郫都区某小区。27岁的王紫雅独自在家,通过"猫眼"看到同小区住户梁某滢站在她家门口,往门上吐痰。她给母亲发消息,母亲联系了保安。保安到场劝离,梁某滢没走。
王紫雅打开房门,问了一句"你为什么在我家门口吐痰"。几秒之内,争吵变成抓扯。梁某滢抽出随身带的刀,捅刺、切划她左胸和头面部十余刀。王紫雅抓起鞋柜上的陶瓷摆件反击。保安上前制止未果。王紫雅倒地,左肺破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害人母亲王女士,一直在伤心欲绝的痛苦中度过,容颜变得枯槁,青丝愁为白发。在多家媒体采访镜头前,她更是泪雨滂沱,时常泣不成声,令观者也为之心碎。
![]()
梁某滢,35岁。判决书里写着她"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对同小区其他住户进行敲门滋扰",住户报过警,民警处置后要求其家人对她严格管理。此后她认为人身受到威胁,开始随身带刀。
这个梁某某,作案后被其父母领去医院治伤去了,还称在与王紫雅撕扯过程中身上也留下了伤痕,自己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攻击到别人家里并致人死命,竟然自称正当防卫?恶魔也说不出这样的混账话。
凶手父母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道歉信,里面有一句话“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
“你的女儿失去了生命,我的女儿失去了自由”,这语气似乎行凶者及其家庭更委屈,所受的损失更大。
得有多么自私、冷血和无知,才会说出这样毫无人性、天良丧尽的话来。
2025年12月20日,成都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争议到底在哪
案子的事实部分几乎没人再争,争的全是那份鉴定。
第一层是时间顺序。梁某滢案发前没有任何精神科就诊、住院或用药记录,诊断依据的异常表现主要来自她父母事后陈述。她本人在庭审中逻辑清晰、否认患病,还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被害人先动手。
第二层是程序。据被害方代理律师指出,出具鉴定报告的4名鉴定人中,仅2人实际面见梁某滢完成精神检查,另2人未参与检查却在报告上签字。
第三层是实体。法院的处理是:原鉴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未准予重新鉴定。二审中,检方邀请三位资深精神病鉴定专家出具专门意见,其中一位出庭接受询问,三位一致认为原鉴定成立——梁某滢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不全缓解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三个环节,家属全输了。
![]()
那条被忽略的标线
法律这一侧并不含糊。刑法第十八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是"可以",不是"应当"。这个字眼的分量,在同类案件里看得最清楚。
广东廉江案,叶德志同样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5年3月27日他带两把菜刀冲进邻居家,砍死祖孙三人,包括一个1岁11个月的孩子。湛江中院判决书写得很直:手段特别凶残,情节极其恶劣,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从轻处罚,判死刑立即执行。广东高院二审维持,2026年10月家属获悉已执行死刑。另有刘某奇案,同样精神分裂症、限定责任能力,持刀捅刺邻居一家两死一伤,也是死刑立即执行。
同样是"部分责任能力",叶德志和刘某奇死了,梁某滢活了。
差别在哪?在法院愿不愿意把"从轻"这张票用出去。梁某滢案里,成都中院用出去了——从轻的落脚点只在"病"上,没有放在"她先做了什么"上。
法院认定梁某滢敲门滋扰、吐痰的行为"侵害了王某雅住宅安宁权"。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凯认为,她是重大过错方,即便被害人先拿起摆件击打,也不构成对梁某滢的不法侵害,因为其行为具有"守护家园"的防卫性质。
这话的意思是:她先动的手、她先吐的口、她先拿的刀。法律上这些是定罪事实,在量刑的"从轻"裁量里,却没有被拉进那只往下落的手。
还有个技术细节让家属更堵:2025年12月27日,王颖和律师在郫都区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检察机关未通过。而本案只有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二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法律上想加重都不行。
![]()
鉴定程序的门槛该定在哪
争议的技术核心是"案发后鉴定"合不合法?
司法精神病学领域的通行解释是:判定作案时是否处于发作期,核心在于证明"作案行为与精神障碍的关联性"。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突发性暴力案件,嫌疑人案发前无明确精神异常线索,后续需根据案前、案中、案后的异常表现启动鉴定。鉴定机构可通过警方笔录、案发现场视频、目击者证言、家属陈述、作案过程分析以及鉴定时的精神检查等多维度材料综合研判,并非必须依赖既往就诊记录。成都中院在一审说明里也是这个口径。
而家属抓的那一条也并非无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明确,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
司法部相关通知也要求鉴定机构指定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到收治被鉴定人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被鉴定人。
争议就卡在这两条的落点:4个人签字,2个人面见——这算"共同进行"还是"签字挂名"? 这个问题没有判例给出明确答案,也是它最麻烦的地方。
![]()
三个没人回答的问题
王颖把女儿卧室保持原样,每日铺床、拉窗帘。一审宣判后她遭遇网络暴力,有人建了个叫"紫雅妈妈撒谎群"的群,成员一百六十余人,对她进行人身攻击并造谣女儿,她患上重度抑郁。2026年1月16日她就被侮辱诽谤一事报案,公安机关以"被侮辱诽谤"立案。
被害方一审、二审都申请重新鉴定,都被驳回;抗诉未获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是法律上还剩下的唯一一条路,但门槛极高。再叠加上诉不加刑的约束,即便有人认为量刑偏轻,法律上也没有顺畅的加刑通道。
留下的问题三个,都没被回答。
第一,那份鉴定的程序瑕疵到底算不算瑕疵。 4人签字2人面见,违反了哪一条、产生什么后果、能不能启动重新鉴定——本案没有给出答案。
第二,鉴定结论之外,"她先做了什么"要不要进量刑。 从轻的裁量里只有"病",没有"罪",这是不是对刑法第十八条"可以"二字的窄化适用。
第三,"严格管理"这四个字落到了谁身上。 判决书写了民警的要求,写了带刀,写了先敲门先吐痰。但从"要求管理"到"悲剧发生",中间那段是空的。这段空白不填,下次还会再来一次。
![]()
案发那年,凶手梁某滢35岁,被害人王紫雅27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