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葛志龙,今年68岁,是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贤官镇淀湖村六组一个普通农民。
我家的羊圈已使用14年,院墙建造在自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范围内,四至边界清晰,且持有合法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这处承载着全家生计的农家小院,却被沭阳法院执行法官张威动用挖掘机强制拆除、逐墙扒除。更让我想不通的是:两级生效判决,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字写着“拆院墙”,这个案子去年12月就已经“执行完毕”结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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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早该翻篇的旧案,为何在今年5月又被翻起?张威法官手里那张"执行令",依据到底是什么?今天我把事情原原本本写出来,请大家评一评,也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一查。
一、判决书写的是“清通道”,他干的是“扒房子”。
现将判决书内容公示如下。
我与刘开全、葛盼银的排除妨害纠纷,沭阳法院(2024)苏1322民初18920号、宿迁市中院(2025)苏13民终1801号两份判决,主文表述明确:
"葛志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除堆放在门前通道内的泥土、砖块、羊圈等障碍物,确保原告正常通行不受妨碍。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清除义务,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原告的合法通行权。"
注意,判的是门前公共通道上的杂物。判决全文,没有一处提到"院墙"两个字,更没有说要拆我家宅基地上的任何一砖一瓦。可到了张威法官手里,事情就变了味:
我家那座养了14年、用作家庭副业的羊圈,被他整体连根推平,羊群被驱赶,有的受伤死亡,有的逃散了;院内多年培植的黄桃树、桂花树也被无情地连根铲除;我使用了几十年高于地面的水泥地坪,也被他强行挖毁,还要把水泥块拖走处理,被我家人制止;我在自家宅基地上原址翻建的院墙,被他列进了"必须清除"的清单。
判决书未载明的内容,他擅自执行拆除;宅基证明确标注的权属范围,他刻意否认。这并非依据判决执行,而是将判决书作为随意扩大执行范围的工具,任意扩张执行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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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已然办结,为何能被"重启"并再次执行拆除?
这是我最不能接受的事。本案第一次执行,案号是(2025)苏1322执8816号。2025年11月12日现场清理完毕,12月5日法院正式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连我账户上1500元挖机费、500元执行费都已经扣划。换句话说,这个案子程序上已经画上句号。
结果呢?2026年5月29日下午4点多,张威带着人突然出现在我家门口,甩出一份新的执行公告——案号(2026)苏1322执恢688号,要我三天内把院墙、菜园、砖石全部清走。
一个已经"执行完毕"的案子,没有新的诉讼、没有新的判决、没有我任何新的违法事实,仅凭对方一句话"他又砌墙了",就重新立案、再次强拆。这在法律上叫"一事不再执",张威法官不是不知道,他是装作不知道。
我在自家宅基证范围内、原墙基上翻修一段老墙,未对他人造成任何妨害。这要是也算"妨害通行",这无疑是对农民正常宅基地修缮权利的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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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把宅基证递到他面前,却未予查阅。
5月29日那天,我68岁的人了,手捧着绿皮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一行一行指给张威看:四址在这里,墙根在这个点上,院墙压的是我自己的地,不是公家的路。他怎么说?"按判决执行,别的我不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那是国家发的、盖着政府大印的物权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写得明白: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一个执行法官,连权属证书都不核验,连界址都不实地丈量,仅凭村委会一张先后出过好几个版本、“先盖章后补内容,连经办人签字都没有”的《情况说明》,就敢把老百姓宅基地上的院墙定性“障碍物”?
这张纸到底有多重?能压得过政府发的绿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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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邻居打砸我家15次,没有下文;我守自家院子,张威强拆我家
说到这里,我不得不把另一笔账也摊开。
2024年5月14日,吕宜莲、嵇广琴带人抡起大锤,把我刚砌好的院墙砸得稀烂;·
6月19日晚9点,杨斗民直接把我停在自家院里的手扶拖拉机水箱、油箱砸毁。
还有张威法官“清障”的时候,清理宅基地上的垫土,超出执行范围地开挖“路道”,乐此不疲甘当“铺路工”,究竟是执法还是仗着执行权给邻居当“帮工”?我活了大半辈子,见过偏心的人,没见过拿着国法当私器、胳膊肘往外拐得这么明显的。
我守自家院子,没拦着他们清理公共通道,只是拦着他们动我家宅基地上的一砖一瓦。就这么个守家的行为,到了张威法官那里,就成了阻碍执行。我实在想不通,合法的物权保护,怎么到了这里就成了“对抗执法”?
今天,砸我财产的人安安稳稳坐在家里;我这个守着自家宅基地的老实农民,倒被法院的挖机堵了门。
这公道,究竟是讲给谁听的?
五、我要问沭阳法院张威法官五句话
1.两级判决从未判令拆除院墙,你依据哪一条法律、哪一份判项,把我家院墙列入强拆范围?
2. (2025)苏1322执8816号已"执行完毕"结案,你凭何在没有新判决的情况下,恢复立案、重复执行?
3.我当庭出示宅基地使用权证、指认四至界址,你为什么拒绝核验、拒绝采信?
4.村委会那份前后矛盾、先盖章后写内容的《情况说明》,为什么成了否定国家物权登记的"铁证"?
5. 5月29日下午4点突击下公告、限三天自拆,不给我申辩、听证的机会,程序正义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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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的诉求
我不要谁照顾,我只要一个说法:恳请立即叫停(2026)苏1322执恢688号违法执行行为,依法赔偿强拆给我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确认本案属于重复执行、超判项执行,禁止再动我家合法院墙和宅基地上的一砖一瓦;
追责承办法官张威及相关执行人员超范围执行、滥用职权的责任;
督促依法立案,查处吕宜莲、嵇广琴、杨斗民等人多次打砸毁财、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
我一辈子没跟人红过脸,连公家的一寸地都没占过。我就想不通:为什么持绿本本的人保护不了自家院墙,砸墙的人反而有人撑腰?
培根说过:"一次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污染的却是水源。"
以上所述,句句属实,如有半句捏造,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沭阳县委政法委、县法院纪检组、宿迁市中院、上级纪委监委,关注一个老农民的呼声,叫停这场违法执行,还法律一个公道,还老百姓一个和谐安居的家。
——葛志龙实名控诉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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