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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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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是:
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种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各种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破坏行为,不论是否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等。
之所以强调行为人破坏的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是因为只有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才有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只破坏了尚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检修过程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虽然也造成了公共财产的损坏,但还不至于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不能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有的为了泄愤报复、有的蓄意捣乱等,但动机不影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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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根据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的规定:
(1)盗窃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尚未构成盗窃罪,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未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犯罪,并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宣扬邪教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故意损毁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30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3条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75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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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适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适用本款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的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根据《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该条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漯河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漯河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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