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25000元的微信转账,借条约定2025年6月1日到期还本,到期后借款人却主张双方已口头达成“以私教课时费抵销借款”的合意,出借人则坚称从未就抵扣达成一致——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因抵销合意是否成立而争议不断。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李贵洲接受出借人吕某某委托,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一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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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洲律师长期专注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在合同纠纷中熟悉买卖、借贷、租赁、建设工程等常见合同类型的风险防控与争议处理,善于从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焦点切入,结合当事人核心诉求提供务实方案。本案中,面对被告提出的抵销抗辩,李贵洲律师围绕借条约定、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组织证据,就双方是否就抵销形成最终合意展开举证与辩论。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协商抵销时未就私教课的种类、优惠、数量进行确认,课程费金额亦未达成一致,不能确认就约定抵销形成合意,遂判令被告邓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并按年利率3%支付逾期利息,驳回超出部分的利息请求。
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却说这笔钱早已通过“上课”还清了。2025年5月,吕某某向邓某某出借25000元,借条约定当年6月1日到期还本。到期后邓某某未以现金归还,双方就“以私教课时费抵销借款”是否达成口头合意各执一词,由此对簿公堂。案件标的额不大,却牵出民间借贷中约定抵销的认定难题:口头协商能否成立抵销?课程种类、优惠幅度、课时数量尚未核对清楚时,法院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形成合意?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李贵洲受吕某某委托代理一审诉讼,围绕借条、微信转账凭证及双方长达数月的聊天记录组织证据,就抵销抗辩是否成立、律师费应否支持等焦点发表意见。本案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纠纷起因
吕某某与邓某某于2024年3、4月间因私教课程相识。起初邓某某在健身房授课,后改为单独为吕某某上私教课,吕某某因此多次向邓某某个人支付课时费,自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累计支付57500元。
2025年5月10日,邓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吕某某借款25000元。当日21时59分,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5000元,双方通过支付宝签订《个人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临时周转、借款金额25000元、借款期间自2025年5月10日至2025年6月1日、借期内利息0元,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借条同时约定,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到期后,邓某某未以现金方式归还。2025年8月起,吕某某在微信中多次催促还款并要求结清课时费,双方就“借款能否用私教课时费抵扣”产生分歧。11月中旬,双方进行对账,吕某某要求给予课程优惠,邓某某则主张借款已通过授课抵扣,但课程种类、优惠幅度、课时数量及费用金额始终未能核对一致。协商未果,吕某某诉至法院。
二、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庭审交锋
(一)立案与程序推进
2026年3月16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吕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李贵洲到庭参加诉讼,邓某某亦到庭应诉。
吕某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邓某某支付欠款本金2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476.51元(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1月21日为1915.07元),并负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诉讼费用。庭审中,吕某某明确诉讼费用部分仅产生案件受理费。
(二)庭审交锋:抵销抗辩与证据质证
邓某某答辩称,认可借款25000元及支付宝电子欠条的真实性,但主张双方已口头协商一致,案涉借款不再以现金归还,改为抵扣吕某某后续全部私教课时费用,其已按正常私教标准上完全部抵扣课时,债权债务已经结清;吕某某系因情感诉求未获满足,违背口头约定再次主张还款,有违诚信原则,请求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围绕抵销是否成立,双方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个人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录屏、支付宝账单记录、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李贵洲作为吕某某的代理人,就借条约定、款项交付事实及聊天记录内容进行举证说明,指出双方自始至终未就抵扣的课程种类、优惠、数量及金额达成一致,抵销合意并未成立;同时依据借条中违约责任条款,主张邓某某应承担吕某某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邓某某则援引聊天记录中关于“练了一年多”“课时消耗”等表述,坚持抵扣已经实际履行。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10日,吕某某通过微信向邓某某转账25000元,双方通过支付宝签订《个人借条》,对借款金额、期间、利息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2026年1月17日,吕某某与律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6000元,同日支付款项并取得电子发票。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5年8月至11月间,双方围绕还款、课时结算、课程优惠反复沟通,吕某某多次表示借款与课时费应分开处理,邓某某则称借款未说不还,但双方就课程费金额始终未达成一致。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课程优惠、课程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案涉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个人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吕某某实际出借250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关于抵销,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指出,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可以抵销;约定抵销是独立的缔约行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产生一个以消灭双方债务为目的的独立合同。从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陈述看,协商抵销时并未就私教课的种类、优惠、数量进行确认,结算课程费时亦未对金额达成一致,不能确认双方就约定抵销形成最终合意,借贷关系仍应按原约定处理;因私教课产生的合同纠纷,可由双方另行解决。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李贵洲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围绕借条约定与聊天记录所作的举证,为法院查明抵销协商过程提供了证据基础。
关于律师费,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法院对吕某某主张的6000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吕某某主张的年利率12%超出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法院调整为自2025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某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驳回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吕某某负担14元、邓某某负担297元。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口头抵销不是“说了就算”,课程种类、数量、价款没谈拢,抵销就不成立。本案中,邓某某虽主张双方已口头约定以课时费抵销借款,但因课程优惠、课时数量、费用金额始终未经双方确认,法院最终认定抵销合意未成立,借款仍须以现金返还。这提示当事人,以物抵债、以服务抵债等安排,应当把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要素固定下来,并保留书面确认或对账记录,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口头约定难以获得司法支持。同时,借条中关于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对此予以关注。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武汉合同纠纷律师李贵洲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注重从证据细节与合同文本出发,为当事人设计务实的争议解决方案。其执业理念强调方案可行、执行有力、沟通高效,力求将法律文书确认的权益转化为实际结果。面对借贷、抵销、合同违约等纠纷,当事人宜尽早梳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账材料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约定不明陷入被动。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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