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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四点多,电话是从班主任手机打来的。孩子在操场上摔了,门牙磕掉半颗,膝盖擦伤,人已经送到医院。
赶到医院,第一句话都想问同一件事:这算谁的责任。
谁在场
先看年龄,这一栏决定后面所有的举证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不满八周岁的孩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档里,学校要先自证尽责,证不出来就得担。
第一千二百条是另一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档里,是家长先证明学校没尽到职责。
同一个操场、同一处台阶,孩子是七岁还是十岁,谁先开口举证完全相反。实务中很多人一上来就要求学校「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责任」,对方一句「你家孩子几岁」就能把话堵回去。
学校的义务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制度、设施、人员,三样都要落地。查的时候别只听口头说明,去看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值班表、设施检修记录。
谁先动手
事发之后那几个小时的处理,本身就是责任的一部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两个动作——救、告知。先救人是常识,容易被忽略的是告知:谁通知的、几点通知的、通知了谁。这一段在事后往往各说各话,通话记录一看就清楚。
第十六条管的是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要不要报告,看情形严重程度。这一份报告在后续协商里分量很重,因为它是最早形成的书面材料,写的内容和当天的事实对不上,后面很难圆。
门牙磕掉半颗,在牙科那边是另一笔账。恒牙损伤要拍片、可能要做根管、成年后还要修复,费用是分年发生的。这一段常被漏算,协商时按「已经花掉的」谈完就签了字,后面几年的修复费自己扛。
谁的责任不在这里
学校不是所有场合的兜底人,条文里划了几条明确的边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注意前置条件:已履行职责、行为并无不当。这两句不成立,前面列的六项也用不上。
第十三条划的是空间与时间: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这些情形下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认定。
放学铃响之后孩子留在操场,跟课间留在操场,是两种结论。这一条讲的就是这个差别。
第十四条把个人行为切出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职务无关,学校不背;职务相关,就是另一回事了。
谁该举证
第三个人插进来的时候,顺序会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补充责任的意思是先找动手的那个,不足的部分才轮到学校。校外人员能进到校园里动手,管理职责这一环本身就成问题,但索赔的顺序不能倒过来。
同学之间推搡致伤的,走的是监护人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补一句: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孩子寄住在亲戚家、由祖辈照看期间出的事,责任主体不会因此换人。
学校这一侧的过错,条文列得很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给了十二项,拢共指向四类: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管理混乱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活动未做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未管理、告诫、制止。
举证就从这四类落手。监控只保留三十天,事发当周的录像要当天去提,晚了就没了;值班老师的巡查记录、当天的活动方案、场地检修单,都是能对上号的材料。
孩子这一侧有过错的,责任会减。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学生违反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经告诫仍不听劝阻、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而未告知学校等情形。
谁赔多少
赔偿项目按人身损害那一套走。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牙的后续修复费属于「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只要医疗上确有必要,可以一并主张,不必等到实际发生。
伤得重、留下明显影响的,还有精神损害。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严重」是门槛,半颗门牙够不够,看的是功能与外观的实际影响,不是家长的心情。
谈不拢的时候有两条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给调解定了时限: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六十日是个实数。走调解不等于放弃诉讼,六十日到期没结果,起诉这条路还在。
假设最后谈下来十几万,也别急着签「一次性了结、此后不再主张」。签之前先确认两件事:后续治疗费是否已经算进去,孩子的伤情有没有做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把这段时间定在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那天起算,不会因为还在治就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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