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立有公证《赠与合同》
将房产份额赠与养子
养子以“传男不传女”为由
拒绝与姊妹分割遗产
公证赠与能否覆盖全部房产?
男女平等继承权如何依法保障?
基本案情
胡家五姐妹与被告胡飞(化名)系姐弟关系,胡飞系胡某(父亲)、杨某(母亲)的养子。早年,胡某与杨某在宅基地上共同建成一栋建筑面积700余平方米的楼房。杨某晚年虑及身后财产安排,曾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将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全部赠与养子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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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槌
杨某离世后,姐弟几人就父母遗留房产的处置事宜进行协商。起初,四位姐姐体谅家庭实际,尊重母亲生前公证赠与的意愿;同时念及最小的妹妹尚未成家,几人商议一致,自愿将自身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全部让与小妹,希望以此为小妹提供一份生活依靠。
然而,弟弟胡飞固守“遗产理应由儿子继承”的旧观念,认为家中房产应归其一人所有,不认可姐姐们提出的处置方案,也拒绝配合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均无果,矛盾持续僵持。为维护自身法定继承权益,胡家五姐妹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对父母遗留房产作出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家事继承纠纷。从裁判要点看,本案重点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厘清继承权利边界,准确区分公证赠与财产与法定继承遗产,依法落实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破除重男轻女等旧观念对法定继承权的不当干预;二是立足家事纠纷的特殊性,避免简单机械裁判,在依法保护各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考量未成家妹妹的现实生活困难,兼顾法理与情理,在化解财产纠纷的同时修复手足亲情。
需要指出的是,杨某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处分的,仅为其本人享有的产权份额及其应继承丈夫的份额;对于丈夫遗产中属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的部分,杨某无权处分,公证赠与不能覆盖全部房产。
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由六人共同继承,其中胡飞享有70%的份额,五姐妹各享有6%的份额;各方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变更税费按产权份额分担;房屋租金按份额分配,由实际管理房屋的胡飞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房屋修缮费用按份额共同承担,修缮方案须经各方同意。
法官说法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因性别而有所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女儿与儿子享有同等的法定继承地位,任何以“传男不传女”“儿子优先”为由剥夺或限制女性继承权的做法,均无法律依据。
家事纠纷往往“法中有情,情中有法”。本案中,杨某生前通过公证《赠与合同》处分其个人产权份额及应继承份额,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尊重。但公证赠与的范围仅限于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不能覆盖全部遗产,更不能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胡飞以“儿子继承”为由拒绝分割遗产,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背离了家庭成员之间应有的尊重与体谅。
值得肯定的是,四位姐姐在协商过程中主动让渡自身份额以照顾尚未成家的妹妹,体现了手足情深与家庭担当。法院在审理中并未简单一判了之,而是通过调解方式,在厘清法律边界的基础上兼顾各方权益与亲情维系,最终促成六人共同继承、按份共有的方案,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修复家庭关系留下了空间。
延伸阅读
他人眼中原本郎才女貌的一对佳偶为何忽然成为对簿公堂的原告和被告?今天这对年轻夫妻的故事令人唏嘘不已。女方的遭遇也可以带给大家一些思考与警醒,以下是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谭芳接手这个案子的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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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独生女继承遗产后与丈夫对铺公堂,图为法槌 图片来自网络
工作曾是她的“男朋友”
直到他走入她的世界
康露是一家外资公司的行政主管,地道的上海人,家境优渥。康露十分上进,年仅28岁就当上了一家外资公司的主管。因忙于工作,康露28岁时仍单身一人,按照她自己的话说,工作就是她不离不弃的“男朋友”。
就在康露为公司年会忙得焦头烂额的时候,王力走进了康露的生活。王力是康露公司年会所在酒店的对接人员,那一年29岁,两人因年会对接事宜互加微信商讨工作。
每次讨论完工作,王力总是不忘提醒一下康露明天的天气情况,并叮咛添衣带伞。康露虽在职场上雷厉风行,对于感情却也像刚恋爱的小姑娘一样不知所措。
年会办完了,王力更是对康露展开了猛烈的追求,下雨天的雨伞、加班时的咖啡、每周的鲜花,一样都没落下,这些在旁人眼里已习以为常的举动,在康露看来却弥足珍贵。王力坚持了半年之后,康露点头答应了他的追求,两人成为了大家眼中郎才女貌的一对。
康露身边的人包括她自己都觉得王力很爱自己,很适合自己。再想想自己的年龄、爸妈的催促,康露也未过多考虑就接受了王力的求婚。不久后,两人就去巴厘岛度蜜月,成为令人羡慕的新婚燕尔。
他陪她度过至暗时刻
却离开得悄无声息
婚后的王力,仍然和婚前一样,对康露的体贴和细心可谓有增无减。直到一场噩梦的来临。
康露的父母在一次外出旅游途中发生车祸,抢救无效双双去世。康露遭遇了人生中最大的打击,好在变故降临后王力体贴地陪伴在她左右,跑前跑后地协助康露处理岳父岳母的丧事。半年后,看似一切又归于平静,康露强打精神准备重新面对仍要继续的工作和生活。
突然有一天,康露在公司里收到了一份法院发来的传票,王力居然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要与她离婚。看到传票,康露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她立即给王力打电话,没想到王力电话始终关机。康露赶紧回家,这才发现王力已经搬离了他们的婚房。
无奈之下求助律师
一语惊醒梦中人
康露在朋友介绍下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向我们求助。“谭律师,我们新婚才一年,他对我非常好,我们一直很幸福的啊,从来都没有吵过一次架。他为什么不声不响地要和我离婚啊?”康露焦急地问我。
“不用着急,请你先把你们的婚姻经过做一个简单回顾,我们来分析一下原因。”
康露的陈述,让我们感叹这真的是一段非常幸福的婚姻,难道是王力有外遇?康露一直被蒙在鼓里?
康露十分肯定地说,“谭律师,他绝对不会有外遇的,我相信他!他一定是另有隐情,会不会生重病了,怕连累我所以离婚?”
看着这位单纯善良的女孩子,我没有接话。思索良久,我问她,“你的父母知道这件事吗?他们怎么看待你们的婚姻?”
没想到这句话令康露潸然泪下,“谭律师,我的父母去世半年多了。”
在对话中我才得知,康露的父母遇车祸意外去世,他们在上海有九套房产和商铺,还有1000多万元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价值约2亿元。
“你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在世吗?”我继续问她。在详细了解康露的家庭成员状况后,我告诉康露,由于康露的父母去世之前未曾订立遗嘱,父母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而康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过世,所以康露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将继承父母所有的遗产。
“你认为父母留下的遗产是属于你一个人的吗?”我问康露。
“那当然啊,我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不然除了我还有谁?”康露非常诧异地看着我。
我告诉她,按照我国婚姻法(现《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你继承的遗产是你和王力的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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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露得知财产分割结果很震惊 图文无关/图片来自网络
“不可能!这是新的法律规定吗?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听到这样的结果,康露非常震惊。
我告诉她,这不是新的法律规定,这个条文是以前《婚姻法》就有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订的(《民法典》于2021年正式施行)。“你不知道,但不代表着你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另外,你有没有想过,或许这正是你的先生急于离婚的原因?”我问她。
她突然恍然大悟,“谭律师,我想起来了,他大学的时候选修过法律,平时没事还喜欢看法律的书。”
无论怎样,看来这一场诉讼是无法避免了。
果然,不久后我们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份补充诉讼,王力要求分割康露女士继承父母的遗产。
律师释疑
夫妻一方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像康露这样的独生子女家庭还有很多,有些人知道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但很多人并不清楚的是,如果子女已婚,那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另一方有权分割。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我们建议父母应当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仅由子女一人继承,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事先规划或许就不会发生这种悲剧了。
开庭那天,站在法院的门外,康露遇到了多日不见的王力。看着目无表情的原告王力,康露的声音都在颤抖,她问王力:“我只想问你一句话,如果我的父母没有去世,如果我的父母没有这么多遗产,你还会跟我离婚吗?”
王力冷冷地看着康露说:“我们之间早就没有感情了,和你父母去世没有任何关系。”
康露继续发问:“那你凭什么要分割我父母留给我的遗产?”
王力一字一句地回答说:“凭什么?我们的结婚证啊!”说完,便扬长而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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