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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钢材代理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钢材,对钢材规格、数量、单价、税金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甲公司交付钢材后,乙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有24500302.69元货款未结清。2023年4月27日,甲公司向运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部分违约金。
案件受理阶段,运河法院立案庭了解到双方合作已久,甲公司有意进行调解,且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不愿公开审理。立案庭工作人员综合考量后,向甲公司代理人介绍了仲裁调解工作室的相关优势,为纠纷解决提供多种解决路径。甲公司代理人充分了解后,主动选择仲裁调解方式。当天,该案件便被分流至仲裁调解工作室。调解员了解案情后,马上联系被告乙公司,向其释明仲裁解纷的优势,介绍了仲裁调解专业性强、保密性强、一裁终局、程序短平快的制度特点,且仲裁裁决书不会上网公开,有利于保护企业商誉。乙公司最终同意通过仲裁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第二天,甲、乙公司代理人共同来到运河法院仲裁调解工作室,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署了仲裁协议,目前该案已进入仲裁程序。
典型意义
这一案件的快速处理充分体现了“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的制度优势,本案是法院与仲裁委多元解纷合作成果的重要体现。
今年,运河法院在市中院指导下,成为沧州中院、沧州市仲裁委员会、沧州市工商联仲裁调解工作的试点单位。该仲裁调解工作室五月份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共计收案455件,调解成功53件,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进入仲裁程序的十余件。仲裁调解工作室是“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1+12+N”模式的重要创新,有利于整合各方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健全多元解纷机制,创造“五指并拢”的拳头效应。
运河区人民法院
供稿:乔威
编辑:宫晨
审核: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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