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天,终于决定发了一个红头文件,算是答应涨涨涨了吗?但这涨幅为啥这么大呢?草根的思考推荐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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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这份《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里,公民与政府围绕信息公开申请的博弈,引出了一个关键命题: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频率,究竟在何种情况下构成“滥用”,其法律依据与边界又该如何界定?
一、从个案看“数量频率”争议案例中,公民因与小区物业纠纷,自2023年起向多个行政机关提出众多信息公开申请,后续又有复议。行政机关认为这构成“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滥用”,核心争议点在于:数量多、频率高,能否直接等同于“滥用”?
本来中标价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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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30日开标:
高明碧桂园报价:洋房1元、别墅1.4元、花园0.3元
一年后,即2007年9月,高明碧桂园物业,给物价局的一纸调价申请,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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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14个月的2007年9月4日,高明碧桂园物业要求涨价:
别墅物业费:从1.4元,涨到2元,涨幅42.8%
花园洋房物业费:从1元,涨到1.7元,涨幅70%
花园物业费:从0.3元,涨到0.5元,涨幅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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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高明物价局高度重视,足足研究了
物业费猛涨之谜:
这是2007年全佛山的物业人都喜大普奔、都猛涨工资70%了呢?还是碧桂园物业,2006年为了低价中标,现在原形毕露的自我救赎呢?
另外,为啥别墅价,物价局文件没提,是没有同意涨别墅吗?
是中产和百姓的物业费该涨,而富人们的不能涨吗?
2006年碧桂园物业的投标承诺,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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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施完好率100%,维修率90%-98%,290个保安(退伍军人为主),24小时封闭管理,车辆、财产被盗如果有责负责合理赔偿。不得不说,这样的服务,想想都令人陶醉的,买房人喜大普奔、开启买买买模式、乐呵呵地甘当碧桂园业主就自然不在话下了。
最有意思的是,2006年碧桂园投标时,评标专家还特意问,为何你家报价这么低,高明碧桂园物业给出了神回复,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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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询标答辩看,低收费对高明碧桂园物业来说,不是问题,他们有三招:①开源节流、②一职多能、③节约能源和管理费。
我好想问问:开谁的源、节谁的流?一职多能,是减人头吗?节约是不开灯、不修灯吗?懂得都懂,反正其内涵只有他们知晓。
有了物价部门的红头文件,高明碧桂园物业从此不按中标价收费了,而按红头文件收了,因而有人算出物业至今“多收差额近1.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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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滥用”判定的法律依据?
高明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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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和第三十五条云云,所以我赶紧学习了一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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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事不登三宝殿,定有事造成不小困扰,故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让信息排忧解难、发挥服务作用,才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的开宗明义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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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可没有滥用的提法,也没有说大量、高频就可以直接直接不受理,而是要先了解理由、再分析理由,然后才是可以不予处理。也不知道高明府发下文前,相关告知流程是否都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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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强调“申请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行政机关可要求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则不予处理。但“合理范围”是模糊地带——法律未明确规定申请多少次算“多”、多快算“过频”。这就导致实践中,行政机关易从自身资源消耗角度,将频繁申请贴上“滥用”标签,却可能忽视公民真实需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如果明显超过合理数量、频次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则说明超过一定合理数量和频率,也是允许的,认定“滥用”简直就太武断、非常不“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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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围绕条例第一条和第三十五条大谈目的和滥用,但是拒绝受理行政复议理由引用的却是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草根赶紧又去学习条例。结果越学习,越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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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十一条,讲的是信息公开的一致性原则、个别信息要批准才公开的原则,和不受理行政复议什么关系呢?难道言外之意是,没人批准同意受理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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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讲的是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详,应该要告知补正、预期不补正不再受理该信息公开申请,和拒绝受理行政复议有任何关系吗?高明府的这个不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高明就高明在:你要申请行政复议,我却回答:你的信息
公开申请属于滥用和内容不明,不受理你的信息公开。进而得出结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也不受理。这么“高明”的逻辑,的确名副其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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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越界的核心考量?
(一)目的是否正当
判断“滥用”,关键看申请目的。若公民是为解决自身合法权益纠纷(如案例中物业争议),即便申请多、频率高,也应先推定为“正当”。因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物业备案等,涉及众多职能部门,但是由于职能部门各管一块,本案中苏女士,不得不多部门申请信息公开,何错之有呢?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就是为保障公民知情权,助力权利救济。因公民不得不求助政府信息公开这一制度,不得不多部门多次申请有关材料而获得知情,若这就扣上量大和无正当性的帽子,是否真的妥当?
(二)是否消耗过度资源
行政机关主张“滥用”,常提“消耗行政资源”。但行政资源本就为公共服务存在,公民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是在行使法定权利,行政机关有义务回应。若因怕“麻烦”“公开后不利”,就以“消耗资源”为由判定“滥用”,是对制度的曲解。
只有当申请明显无实质内容、恶意骚扰(如反复申请已公开且无新理由的信息),才可能涉及过度消耗,如果只是数量和频次超过合理范围,按条例四十二条收费服务即可,这样不就解决了行政资源消耗问题了吗?
(三)与民事纠纷的区分
案例中行政机关提到“物业纠纷可民事诉讼解决”,但公民通过信息公开收集证据、了解行政监管情况,本就是维权的合理路径。不能因存在民事救济途径,就剥夺公民用政府信息公开辅助维权的权利。两者并非非此即彼,信息公开可与民事、行政救济协同,这是公民的权利组合选择。
四、对行政机关的启示
行政机关应严守法律边界,慎用“滥用”判定。面对频繁申请,首先要审查目的是否正当,而非先入为主认定“滥用”。若公民确为维权,应积极回应信息公开申请,为公民提供证据、信息支持;若发现申请无实质意义,也应依法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公民合理行使权利,而非直接“不予受理”“判定滥用”,激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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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苏女士的呐喊
高明区政府一边否认业主的正当申请权,一边未对质疑的物业服务价格、招标备案程序、合同履行责任进行任何实体审查,试图用形式理由掩盖实质问题。这种“程序先于内容,动机取代事实”的逻辑,是对信息公开制度初衷的背离。
三、法院程序阻断让司法救济名存实亡
面对政府不作为,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却遭遇立案被拒、程序压制。这一系列操作,让一个守法维权的普通市民,变成被指控“扰乱秩序”的对象。这不是个案,而是制度风险的缩影——如果信息公开无法保障,行政复议不被受理,法院不肯立案,普通公民还有什么方式能够依法表达质疑?
四、我维权,是为守住所有业主的权利底线
高明碧桂园共有5400户业主,服务费涉及金额高达1.8亿元。一个服务合同是否真实备案、是否符合中标价、是否经业主大会表决,这些都是关乎每一个业主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今天我追问的,是价格合法性,是程序合规性;明天你我共同面对的,可能就是无法核实的收费与模糊不清的合同义务。
五、请求社会各界关注公民正当权利的困境
我相信法律的力量,也相信社会不会沉默。我并不追求对抗,而是期待回应;我不想制造对立,而是呼吁制度回归理性。面对被标签为“钉子户”“维权专业户”的误解,我愿意坦然回应一切质疑。只希望这个社会,仍保有让一名普通公民说出真相的勇气与空间。
今天我所坚持的,不只是个人的胜负,而是公民应有的尊严与权利底线。
谨以此声明,致敬所有仍在依法追求正义的人。
苏女士
2025年7月24日
看得我热血沸腾,还有一种蓝瘦香菇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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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谈
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因是,苏女士对高明区发改局的《明发改[2025]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导致的。
笔者认为,对该信息公开答复不满意,进而主张行政复议,高明区府不用扣莫须有的“滥用”帽子来拒绝行政复议。这样写,是事出有因、另有隐情?唯有坚守“目的正当优先”“依法回应为本”,才能让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真正成为公民维权的助力、监督政府的利器,而非被行政机关规避责任的“挡箭牌”。
公民申请的数量与频率,应是权利行使的刻度,而非被否定的理由,这是法治政府建设中必须厘清的关键边界。政府信息公开的“滥用”判定,绝非简单以数量、频率而论。法律应保障公民合法知情权,行政机关需通盘考虑事实、理性、法治、现实、和谐五个维度,去找各方的平衡。
很显然,让物业多收的1.8个亿全部吐出来,基本不可能!职能部门个别人过往错误谁担责,二十年的物是人非,真也没多少现实意义!如何给全体业主们适当说法和补偿以便平复情绪、如何继往开来,才是高明碧桂园物业、高明区府官方,要考虑的问题。
苏女士,她不是为了争利,她是为业主争一个理。
苏女士,她震耳发聩的呐喊,应该被听到、被看到、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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