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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的货物
来函咨询:
我先生开设一家公司进口国外知名品牌的户外用品,然后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当时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店,所以销售收入都入了个人账户。去年,物流公司出了问题牵连到我们家,说是低报价格走私。由于我司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网店,收入进了个人银行账户,所以检察院认定我们是个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我们认为尽管,销售款入的是个人账户,但所得收入都是用于公司经营的,发工资交社保、员工资金福利。怎么能说这个人犯罪呢?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2、不能仅以“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为由否定“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在实务中确实有些公司财务管理不规范,存在“私账公用”的情况,而走私刑事司法实践中并不以此为由否定其为单位犯罪。建议你们无论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法院审判阶段都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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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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