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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废止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
2025年12月16日,山西省发布了《关于宣布废止1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包括《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表示该《通告》自12月16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此举意味着山西省烟花爆竹管理从全面禁放模式,正式转为科学限放管理模式。
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山西省调整烟花爆竹全面禁放政策,既是对群众节日文化需求的回应,也体现了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兼顾民生诉求与安全治理的科学理念。通过明确限放时段、区域及安全管理要求,既能保留节日氛围、传承民俗文化,又能有效管控烟花爆竹安全风险。
沙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5年12月15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杜绝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和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严禁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烟花爆竹“五禁”)通告如下:
一、禁止区域、时间和品种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时段禁止非法经营、燃放、生产、运输、储存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管理与处罚
在沙河市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非法经营、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住建、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邢台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文件规定的相关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宣、管、控工作。各乡镇(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五禁”工作,将其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全市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做好辖区居民、职工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仍持有烟花爆竹的,要到就近派出所进行上交,对主动上交的,不予处罚。每名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劝阻、制止、举报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燃放、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公安部门110(昼夜);应急管理部门8700691;生态环境部门12369;市场监管部门875677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沙河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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