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通知》),随后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知》),两则公告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实施期限与“十五五”规划高度契合,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通知》明确“免什么、谁能免”的基础问题,《管理办法通知》则聚焦“怎么认享惠主体、怎么管优惠执行”的落地问题,共同构建起“十五五”期间科普事业进口税收优惠的完整政策体系。以下从三个方面,对两则公告进行全面解读。
一、12号文免税政策核心:谁能享受优惠、享受哪些优惠
(一)享惠主体:精准聚焦“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根据《优惠政策通知》,享惠主体需满足“向公众开放”这一核心前提,具体分为两类,后续《管理办法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主体认定标准:
1. 公共科普场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
2. 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科普载体:高校、科研机构下属的,且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
需特别说明,内部陈列室、不对外开放的实验室等,不符合“向公众开放”要求,不得享受免税待遇。
(二)免税范围:两类商品双税免征,实行清单化管理
《优惠政策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口两类商品,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兼顾科普内容供给与设备升级需求,清单化管理确保政策可落地、可核查:
1.科普影视作品相关进口商品: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具体范围以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6年版)》为准。清单详细列明了对应税则号列和商品名称,涵盖已曝光冲洗的摄影硬片、软片、电影胶片,以及硬盘驱动器、磁带、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等,为政策执行提供明确依据,后续《管理办法通知》进一步细化了该类商品的核定流程。
2.科普仪器设备及展品:针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同样给予双税免征优惠。此类商品的具体免税清单,由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三)免税边界:明确科普属性与自用原则
为避免政策滥用,《优惠政策通知》明确两大核心边界:
1. 科普属性: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 商业影视、娱乐性内容及非科普用途设备,均不享受免税优惠。
2. 自用原则:免税商品仅限主体自用、用于公众科普,严禁转让、出租、销售或挪作他用,海关将按减免税货物监管其使用,违规者需补缴税款并接受处罚。
二、13号文免税管理细则:细化享惠主体认定和免税商品核定流程
《管理办法通知》作为《优惠政策通知》的配套文件,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核心是解决“如何认定享惠主体、如何核定免税商品、如何监管政策执行”的问题。
(一)享惠主体认定:分级核定,明确标准
《管理办法通知》明确享惠主体实行分级核定,同时细化了不同类型主体的认定条件:
1. 核定主体:科技部直接核定,或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联合核定。
2. 认定标准:
(1)科技馆: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2)其他科普场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及高校、科研机构所属科普基地:需面向公众开展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向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设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3. 名单管理:核定后的享惠主体名单,由核定部门函告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通知主体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需同步函告其依托单位。
(二)免税商品核定:分类推进,强化审核
针对两类免税商品,《管理办法通知》分别明确了核定流程和附加条件,确保免税商品精准匹配科普需求:
1. 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商品: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属于《优惠政策通知》附件所列税则号列范围;享惠主体自用、用于公众科普,不得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符合国家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相关规定。
2. 科普仪器设备及展品:由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免税清单,明确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商品范围,确保优惠精准对接高端科普设备需求。
(三)实施流程:明确时效,规范操作
《管理办法通知》细化了政策实施的关键流程,包括名单与清单生效时间、税款退还、主体变更管理等,提升政策可操作性:
1. 生效时效:第一批享惠主体名单、第一批科普仪器设备免税清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至名单/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可依申请退还,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后续批次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2. 税款退还:已征税进口且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和增值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仅退还关税。
3. 主体变更:享惠主体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需及时报送核定部门,核定通过后,由核定部门函告海关及相关部门,明确变更后是否继续享惠。
(四)监管与问责:强化复核,严肃追责
为保障政策规范执行,《管理办法通知》建立了全流程监管机制,明确责任追究要求:
1. 年度复核:享惠主体的免税资格原则上每年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自核定部门函告海关之日起停止享惠;省级科技主管部门需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核定名单,科技部汇总后4月底前函告相关部门。
2. 政策评估:中央宣传部、科技部等部门加强政策评估,及时优化政策执行。
3. 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实施要点:两文衔接,精准享受政策红利
1. 把握两文衔接逻辑:《优惠政策通知》是基础框架,明确优惠核心内容;《管理办法通知》是操作指南,细化认定、核定、监管流程,两者结合构成完整政策体系,享惠主体需同步对照学习,避免因理解偏差影响优惠享受。
2. 规范申报操作:享惠主体需先完成资格认定,再按要求核定免税商品,最后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严格遵循流程,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3. 坚守合规底线:严格遵守自用原则和科普属性要求,规范免税商品使用,及时报备主体变更情况,配合年度复核和海关监管,避免因违规操作失去享惠资格、承担补缴税款及处罚责任。
综上,财关税〔2026〕12号、13号公告的联合落地,是“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显著的短期效益和长远价值,彰显了国家对科普事业的高度重视。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 海关与财税团队 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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