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规章制度公示告知义务的司法裁判规则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一、裁判核心规则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民主、条款明确;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培训或签收确认,并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如无法证明已公示告知,即便员工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二、案件基本事实入职情况马某于2008年9月1日入职某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岗位为集装箱理货员。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长。冲突事件2024年1月10日,马某在工作场所与另一员工林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受伤,影响现场作业秩序,并被发包方退回。公司认定马某构成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违纪。解除过程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发包方退回”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并履行了工会程序。争议产生马某不认可公司单方解除行为,主张自己从未学习、知晓公司相关奖惩制度,公司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属于违法解除。随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三、双方争议焦点马某是否存在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的违纪事实;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是否已经向马某公示、告知、组织学习;公司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度已送达马某,否则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四、公司举证情况现场视频、医疗材料、调解协议等,用以证明冲突事实;《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本,用以证明解除依据;2022年文件学习签字表(复印件),用以证明马某已签收学习;劳动合同、调岗协议中概括载明“员工认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马某对签字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亦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确认。五、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一)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举证责任分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公示告知事实不能认定公司提交的学习签字表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劳动合同仅概括提及制度名称,未附具体内容,不足以证明马某已知悉条款内容。解除行为违法公司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向马某公示告知,因此依据该制度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判决结果判令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二审法院裁判理由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制度已公示告知。证据不足认定公司提交的签字表为复印件且无法核对原件,劳动合同仅概括表述,均不足以证明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计算的赔偿金数额正确,二审予以维持。六、案件典型意义“违纪事实存在≠解除合法”即便员工确实存在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若规章制度未公示告知,用人单位仍不能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示告知是必备程序,不可省略规章制度公示、告知、培训、签收是法律强制性程序,未履行即不产生对员工的约束力。证据必须留存原件学习签字表、培训记录、签收凭证等必须留存原件,复印件在诉讼中难以被采信。概括式认可条款无效劳动合同中“员工认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这类概括式条款,不能替代具体制度的公示告知程序。七、企业合规建议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确认;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组织学习、现场签收,并留存原件、影像、签到表;严禁仅以劳动合同概括条款替代制度公示告知;发生违纪行为时,先确认制度效力,再启动解除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完备。
——基于规章制度公示告知义务的司法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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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核心规则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用人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前提:
规章制度内容合法、程序民主、条款明确;
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培训或签收确认,并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如无法证明已公示告知,即便员工确实存在违纪行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仍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二、案件基本事实
入职情况
马某于2008年9月1日入职某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岗位为集装箱理货员。双方先后签订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时间长。
冲突事件
2024年1月10日,马某在工作场所与另一员工林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导致对方受伤,影响现场作业秩序,并被发包方退回。公司认定马某构成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严重违纪。
解除过程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被发包方退回”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并履行了工会程序。
争议产生
马某不认可公司单方解除行为,主张自己从未学习、知晓公司相关奖惩制度,公司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属于违法解除。随后马某申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双方争议焦点
马某是否存在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的违纪事实;
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是否已经向马某公示、告知、组织学习;
公司能否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度已送达马某,否则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四、公司举证情况
现场视频、医疗材料、调解协议等,用以证明冲突事实;
《员工奖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本,用以证明解除依据;
2022年文件学习签字表(复印件),用以证明马某已签收学习;
劳动合同、调岗协议中概括载明“员工认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马某对签字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公司无法提供原件核对,亦无法通过笔迹鉴定确认。
五、法院裁判理由与结果
(一)一审法院裁判理由
举证责任分配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无法举证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公示告知事实不能认定
公司提交的学习签字表为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劳动合同仅概括提及制度名称,未附具体内容,不足以证明马某已知悉条款内容。
解除行为违法
公司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向马某公示告知,因此依据该制度作出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判决结果
判令公司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二审法院裁判理由
法律适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制度已公示告知。
证据不足认定
公司提交的签字表为复印件且无法核对原件,劳动合同仅概括表述,均不足以证明已履行公示告知义务。
维持一审判决
公司解除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计算的赔偿金数额正确,二审予以维持。
六、案件典型意义
“违纪事实存在≠解除合法”
即便员工确实存在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若规章制度未公示告知,用人单位仍不能合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公示告知是必备程序,不可省略
规章制度公示、告知、培训、签收是法律强制性程序,未履行即不产生对员工的约束力。
证据必须留存原件
学习签字表、培训记录、签收凭证等必须留存原件,复印件在诉讼中难以被采信。
概括式认可条款无效
劳动合同中“员工认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这类概括式条款,不能替代具体制度的公示告知程序。
七、企业合规建议
制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经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确认;
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组织学习、现场签收,并留存原件、影像、签到表;
严禁仅以劳动合同概括条款替代制度公示告知;
发生违纪行为时,先确认制度效力,再启动解除程序;
解除劳动合同前征求工会意见,程序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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