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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更新广州“rush”开庭的最后一篇。
1.案件背景
被告在原告住所内查获一瓶物品后,依照法定程序,将该物品送至广州市某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
需要聘请本公安机关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必须制作鉴定聘请书,这是法定程序要求。
3.本案鉴定问题
既然法律明确要求应当制作书面的鉴定聘请书,那么我们再来看本案被告提交的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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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证据目录⬆️
并没有鉴定聘请书。
4.被告回应
在律师看来,如未制作并提交鉴定聘请书,应当认定被告的鉴定委托程序存在违法。
当郑律师提出该项质证意见后,被告回应称:
“本案实际上存在《鉴定聘请书》,但其认为该材料不属于必须提交的证据,因此未向法庭提交,如有需要可以立刻当庭补充提供。”
“不好意思,原告并未申请调取该证据。”
对此,代理人其实早有预判,此前在北京办理的同类案件中,北京的被告也曾作出过完全相同的回应。
那么,律师是如何回应的?
“庭前,广铁法院已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诉讼举证通知书》,明确被告的举证期限为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同时也明确了举证范围为全部证据。
目前,本案被告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其未提交该证据,应依据《行政诉讼法》视为其没有证据,即没有《鉴定聘请书》,应认定鉴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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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送达的文书⬆️
反观北京地区的同类案件,被告通常都会提交书面的《鉴定聘请书》,以证明其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5.律师观察
换个角度看,本案的争议,其实已经不只是个案中的一份文书是否提交的问题,鉴定聘请书并非形式性材料,而是启动第三方鉴定的法定前提。
如果连这一基础环节都无法在举证期限内予以证明,那证据的来源与合法性,本身就已经失去支撑。
程序一旦失守,实体结论也就难言稳固。
本案最终的裁判结果,或许不仅关乎个案输赢,更关乎法院对行政机关程序边界的态度:是放任事后补救,还是坚守“依法举证、期限刚性”的法律要求。
近日连续更新的三篇文章,分别与各位分享了本案中较为典型、也较为明显的三处程序违法。
每篇文章中,均设置了读者投票;截至目前,绝大多数读者认为,原告律师所指出的问题,确实构成程序违法。
那么,广铁法院最终将如何认定?我们将持续关注,一旦判决作出,届时也将第一时间向各位公开。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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