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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朋友问我,服务信托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对此有什么意见?
我没有看到这个征求意见稿。在地铁上无聊,拍脑袋想想,感觉制定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服务信托管理办法真的挺难的。
第一,服务信托内部各个分类的差异非常非常大。服务信托内部区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新型资产管理信托五小类。
除了以“服务”作为共性之外,其他大多是差异大于共性。其中某些小类,如行政服务信托的内部,也是差异大于共性。看一看这些小类的名称吧:预付类资金服务信托、资管产品服务信托、担保品服务信托、企业年金服务信托等,如何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规则,是非常考验规则制定者的。
第二,仅就服务信托中这种核心类型——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而言,已经展示了不同于传统资管信托业务的重要特点,它基本上都是家事信托(family trust),其金融属性是附带的。
财富管理信托衍生的资产管理需求,可做与过去类似的金融监管,也要接受反洗钱、外汇管制和税收的监管。除此之外,基本上需要严格遵照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一点和传统的资管信托业务存在巨大差异。监管机关一方面需要根据民法、信托法等原理,确立更具针对性的监管规则,另一方面需要注意不要干涉当事人正当的意思自由。
印象中(多年前研究过美国货币监理署的财富管理信托的监管手册),在美国的财富管理信托监管实务中,很难制定出完全不同于资产管理信托的独特的监管规则,只是更强调对民法和信托法等相关法律的遵守而已。
相信有关部门有大智慧可以统合如此复杂之问题。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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