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仅因客观原因未能如实供述,后续客观原因消除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的,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因客观原因未能如实供述,是指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只是因客观原因不能如实供述案发当时的犯罪过程、情节,如在醉酒或吸毒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或者自愿主动投案后,因意识不清醒等原因无法第一时间供述的。但只要行为人在案发后了解到当时的行为,表示悔过,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只是未能回忆起案发时的行为过程,导致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对行为人“如实供述”的要求应当适当放宽,“法不强人所难”,只要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对所查明的其实施的客观行为予以承认,即表明其主观上希望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但确因酒精或毒品影响而无法完整供述其行为内容,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若因此剥夺其如实供述的机会,并不符合立法原意,也无法彰显法律的公正。相反,此种情形下,若仍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自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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