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第三期)
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规范引导作用,利川市交通运输局选取2025年以来办理的一批交通运输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旨在以案为鉴,督促广大交通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件一:牟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5年10月27日,当事人牟某驾驶鄂 QD**T7小型普通客车搭载3人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被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牟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利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案
2025年10月17日,利川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教练员涉嫌未按照报备资料对机动车驾驶学员进行实地培训,也未能提供相关教练员的一人一档资料,被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但该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经立案调查查明,该公司存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李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李某驾驶鄂 QD9**18小型普通客车搭载4人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被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四:谭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1月7日,当事人谭某驾驶鄂 QE**U8小型普通客车搭载7人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被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谭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胡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12月19日,投诉人举报称2025年11月29日举报人一行4人乘坐当事人胡某驾驶的鄂QF9**97号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腾龙洞景区并支付车费,胡某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胡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2月9日,当事人张某驾驶鄂 QG**33小型普通客车搭载6人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被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李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2月9日,当事人李某驾驶鄂 QA**55小型普通客车搭载6人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被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李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八:出租汽车驾驶员任某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6年3月8日,利川市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任某驾驶鄂 QDT**56 号巡游出租车搭载乘客从欧泰广场到悦禧龙城,中途未经乘客同意拼客一人。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任某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九: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拒载、途中甩客案
2026年3月14日,利川市某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鄂 QDT**38 号巡游出租车途经利川火车站时,有3人上车,当事人张某谎称要去接朋友,让乘客下车另外打车拒载;2026年3月22日,张某驾驶鄂 QDT**38 号巡游出租车搭载乘客3人从清江半岛到马口桥加油站,因打表计价问题中途甩客。经分别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张某其行为构成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途中甩客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罚款贰佰元整(200.00元)和罚款叁佰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朱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朱某驾驶鄂 QE**D2小型普通客车搭载1人涉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非法经营,被利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朱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处罚款壹万零柒拾元整(10070.00元)的行政处罚。
曝光不是目的,规范才是根本,执法部门在此再次提醒:请全市广大群众珍爱生命,拒乘“黑车”、“黑的”等非法车辆;请全体道路运输市场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底线和守法意识,依法依规经营。
下一步,利川市交通运输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聚焦“两客一危一货”重点区域和突出问题,加大路面巡查与精准打击力度,对全市交通运输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我们欢迎和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通过“12345”、“12328”等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公平、安全、有序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携手共护出行安全。
利川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4月28日
来源:指间利川
编辑 | 吕 倩 审核 | 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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