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发表了《宝坻法院凭啥将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鉴定无故推翻》一文,有人认为这是法院综合全面情况考虑认定的权力,可果真如此吗?这表面上看是股东在维护股权,可更涉及到维护国有资产。
![]()
王作军是国有企业天津市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职工股东,因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大量的国有资产被该公司法人代表陈同喜侵吞,其现已被判刑14年关押在天津李港监狱。(见(2019)津01民终4694号民事裁定书)
![]()
因不是股东无权查账,为了防止王作军等企业股东查账,陈同喜以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剥夺王作军的股东资格。后王作军提起诉讼,并申请对陈同喜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司法鉴定。后经宝坻法院委托,天津盈轩司法鉴定所于2026年3月2日作出《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2005年11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出让方签字处“王作军”签名与样本中“王作军”不是同一人所写。后在庭审质证中,宝丰公司对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认可。
![]()
![]()
至此,剥夺王作军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已是铁证如山。但为了袒护陈同喜的伪造行为,宝坻法院在(2025)津0115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1页记载:“王作军要求对于工商档案材料中其有关签名进行笔记鉴定,鉴定意见书也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签名,但不能据此直接认定非王作军本人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其本人的意思表示。
![]()
![]()
综上可见,在庭审质证中原、被告双方都已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表示认可的情况下,仍以王作军就其主张亦未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证明为由判其败诉。不知已经过庭审质证,也已被双方认证的司法鉴定还不算是确切证据,那么什么才算是确切证据?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