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对法院的某些裁判不服,我连续发表了一些对司法界的曝光报道,不但引起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并有些被连续推上了“百度热搜”及“上升热点”。但也有一些不同观点,对我报道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予以质疑,对此我做如下声明。
首先说,我对司法界的每一篇曝光报道,都有着明确且具体的裁判案号,都加盖着人民法院的庄严印章,都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网上有据可查。所以说如果认为我曝光报道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低,那就等同于说相关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低,因为我的每一篇曝光报道都是针对人民法院有明确案号的具体案列,没有一篇是无中生有及无的放矢。例如在我于2026年5月21日发表的《对我多个裁定上诉案天津一中院200日才裁判的质疑》一文中,对我列举的每一起案例中,都有明确案号的一审和二审裁定,且还都没有如“公告、鉴定、调解”及其他任何一项依法可不计入审期的法定事由。
我所曝光的每一起案例都是针对每一起法院裁判中的违规和枉法点提出的指控,如有质疑可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反驳意见,而非是对可信度和权威性的毫无实际意义之争。例如我在2026年5月21日那篇文章中列举的几个实际案例:
1、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案:一审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历时约200日。
![]()
![]()
2、王佳诺诉民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一审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历时约200日。
![]()
![]()
3、孙素芹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案:一审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天津一中院于2026年5月11日作出驳回上诉裁定,历时约200日。
![]()
![]()
4、张国发诉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政府案:一审于2026年1月16日裁定不予立案,上诉后,截至2026年5月,当事人仅收到一份于2026年5月11日审批的《文书审批表》,未见二审裁定。
![]()
![]()
5、张宗留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案:一审于2025年10月17日裁定不予立案,上诉后,截至2026年5月,仍未收到任何审理信息。
![]()
可见一审的裁定书时间都是2025年10月17日,而二审的裁定书时间都是2026年5月12日,长达200日,而依法应计算的实际审限应是一审裁定上诉期10日+二审对立案与否的审查期7日+立案后的审限30日=47日。而200日已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已经构成渎职枉法,而这与可信度和权威性有什么关系呢?法律就是法律,违法就是违法,渎职就是渎职。不要戴着有色眼镜看问题,不要把事实看得变了颜色,更不要充当纠正冤假错案的拦路虎,否则将涉嫌与错案制造者是共犯。
综上,天津一中院毫无额外理由的将上述案件延误至200日才作出部分裁判,严重程序违法,而且在二审的每一份裁定书中,还均未记载立案时间,给计算审期造成了无据可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制作《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在裁判书正文或首页记载立案时间,这是裁判的必要程序,可见在我曝光的上述几份二审裁判中不仅程序违法,而裁判文书也不规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