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一个1993年出生的女人,叫苗苗,被丈夫打了将近十年。
2024年11月,她终于鼓起勇气去法院起诉离婚。一个月后,法院驳回了,理由是“感情没破裂,而且还有两个孩子”。
驳回之后第13天,她丈夫又打了她,往死里打,用脚踩头,把已经昏迷的她拉上车兜了7个小时,最后从十几米高的土崖上扔了下去。
苗苗死了。
2026年5月26号,这个案子开庭。她哥哥说,不要赔偿,只求判死刑。
我盯着这条新闻看了很久,看着那个短暂的时间线:11月起诉,12月驳回,13天后人就没了。
也就是说,她从决定自救,到被制度劝回,再到被暴力杀死,整个过程不到两个月。
这就是现在婚姻制度的荒诞:
结婚领证只要9块钱,十几分钟搞定,工作人员还会笑呵呵地说“恭喜恭喜”。
而离婚呢?协议离婚要等30天“冷静期”,诉讼离婚要立案、调解、举证、开庭,一审不行再等6个月才能二次起诉。
入场券只要9块钱,想出去?门关上了,虽然没锁死,但关得很严!
01
被打了好几年,为什么离不了?
家暴不是法定离婚事由吗?她都起诉了,怎么还能被驳回?
是,法律上是这么写的。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列了五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第一种就是“实施家庭暴力”。按理说,苗苗被打了将近十年,这条是能对上的。
但问题出在“证明”上。
有律师分析过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家暴通常发生在私密空间,不像交通事故有监控、有目击者。你想证明“他长期打我”,光靠自己手机里拍的几张淤青照片,远远不够。
法院认什么?认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认医院的诊疗记录、伤情鉴定报告。
这些东西背后的逻辑是:
你被打之后,得第一时间报警,让警察来固定证据;得马上去医院,让医生开出诊断证明;得坚持每一次被打都这么操作。
但你想想,一个被丈夫打了近十年的女人,她能做到这些吗?她敢吗?
苗苗的案子还没有公开的判决书,我们不知道她提交了什么证据。
但根据类似案件的普遍情况,很多受害者手里只有几张伤痕照片、几条道歉微信。
这些东西在法官眼里,可能只算“偶发冲突”,甚至被归类为“夫妻之间正常的口角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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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更难界定的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能被认定为“虐待”。单次的、轻微的肢体冲突,法律上不算。
这就给法官留了一个很大的裁量空间,到底打几次算“持续”?打到什么程度算“经常”?
如果第一次起诉时,施暴者当庭痛哭流涕,说“我错了,以后再也不打了”,再补一句“孩子还小,不能没有妈”。
很多法官会选择“再给一次机会”,先调解,驳回诉讼请求,让双方回去“冷静冷静”,毕竟,宁拆一座庙,不毁一门婚。
苗苗“冷静”了将近十年,她冷静够了。可法院说,再冷静冷静。
02
“冷静期”这个名字,起得很妙。
本意应该是是好,怕人因为冲动去离婚,也确实,会有有些人是头脑一热就要离。
但是,这个制度最大的问题,不是“冷静期”本身,而是它一刀切,不管你是普通夫妻吵架,还是家暴受害者逃生,都套用同一套流程。
即使家暴受害者和施暴者已经达成了离婚协议,仍然要等30天冷静期才能办手续。这30天里,施暴者可以反悔、可以威胁、可以继续打人。
很显然,家暴情形下的协议离婚不应该适用冷静期。
但苗苗案告诉我们,问题不只是冷静期。协议离婚走不通,还有诉讼离婚这条路对吧?
诉讼离婚更慢,立案、调查、举证、调解、开庭、判决……一审下来少则三个月,多则半年。如果被驳回,要等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也就是说,一个被打了十年的女人,好不容易鼓起勇气走进法院,如果第一次被驳回了,她要再等半年才能第二次起诉。这半年里,她天天活在施暴者的眼皮底下。
你想过那个画面吗?她拿着驳回判决书回到家,推开门的那个瞬间。
所以“冷静期”这个名字真的太妙了。它让外人觉得,那些想离婚的人都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
可苗苗冷静了将近十年,她需要的不是“冷静”,是解脱。
这个制度有一个特别温柔的壳,里面装着一把很硬的锁。 壳叫“冷静期”,锁叫“举证难”“周期长”“为了孩子”。
每一个词单独看都很有道理,但合在一起,就成了家暴受害者面前的一堵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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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看到有新闻说现在结婚率低,我想说,结婚率低,跟离婚难,是分不开的。
结婚和离婚,本质上是一对双生子。你不能只想办法把人骗进门,然后就把门焊死。
我们总说“婚姻自由”,但很多人只理解了前半句:自由地结婚。
而后半句“自由地离婚”,被悄悄加上了各种条件:你要能证明感情破裂,你要能拿出足够份量的家暴证据,你要能承受漫长的诉讼,你要能对抗“劝和不劝离”的社会观念。
领一张结婚证,成本9块钱,耗时十几分钟。没有人问你“想清楚了吗”,没有人让你“冷静30天”,没有人调解你“要不要再考虑考虑”。工作人员只会笑着说“恭喜”。
可当你想结束这段婚姻,每一道程序都在说:等等,再等等,为了孩子再忍忍。
讽刺吗?
如果一个女人在结婚的时候,不知道离婚会这么难,那她当初的那句“我愿意”,还算是完全自由的选择吗?
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前提。你连离开的权利都没有,那当初那句“我愿意”,到底是自由意志,还是终身卖身契?
我不是在鼓励离婚。我是在说, 任何人都不该被困在一段已经烂掉的婚姻里,更不该因为想逃而丢掉性命。
03
我不是法律专家,我没法设计一套完美的离婚制度。但苗苗案让我觉得,至少有几件事是可以做的。
1.对家暴情形设置“绿色通道”。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只要提供了初步家暴证据(比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就走快车道。
不需要冷静期,不需要反复调解,不需要等半年才能二次起诉。
2. 降低家暴受害者的举证门槛。
现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对普通人来说太高了。
可以考虑在家暴案件中引入“优势证据”标准——只要受害者的陈述和提供的初步证据在逻辑上连贯、合理,法院就应当认定,除非施暴者能拿出强有力的反证。
3.法官培训里加一条:家暴不是家务事。
“为了孩子”不是劝和的理由,一个连自己生命安全都保不住的人,拿什么去“为了孩子”?
4.建立离婚案件的风险评估机制。
法院在受理涉家暴离婚案时,应该主动评估受害者面临的人身安全风险,必要时联动公安机关提供保护,而不是简单驳回、把人推回火坑。
这些都是可以讨论的具体操作。方向只有一个:让想逃的人,逃得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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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这个案子, 苗苗的案子是一个极端的悲剧,但它暴露的问题并不极端。
类似的故事每天都在发生,只不过不是每一个都以“扔下土崖”收场。有的是被打了一辈子不敢离,有的是被反复劝回最后抑郁了,有的是离婚之后还被纠缠、骚扰、报复。
我们总说“保护家庭”,但保护家庭首先要保护家庭里的那个人。
人都没了,家还有什么意义?
如果一个制度的初衷是“保护家庭”,但它间接让一个被打了十年的女人无法离婚,最后被扔下土崖,那我们是不是该承认,这个制度需要改?
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一直在想一个问题:如果苗苗第一次起诉之后,法院没有驳回,而是开了绿色通道,快速判离,同时给她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她还活着吗?
我不知道答案。但我知道,现在的制度没有给她这个机会。
一个社会的婚姻制度,应该让好聚好散成为常态,而不是把离婚变成一个需要搭上性命的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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