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市有风险,很多人认栽离场,默默承受损失。但有一种风险,法律并不让你一个人扛。如果股价暴跌是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隐瞒亏空、虚增收入而起——那已经不是市场风险,而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的你有权依法索赔!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看似纷繁复杂,其实核心就两件事:“骗你进来,坑你出去”。下面,就让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用一个最近的判例,带您看懂“炒股亏了,凭什么还能索赔”。
一、案情简介:实控人亲自安排造假,投资者被“深套”
事情发生在上海一家A股上市公司某某公司1身上。公司实控人兼董事长俞某,竟然亲自下场安排财务造假。
2022年下半年,俞某安排关联方及第三方公司充当煤炭贸易业务参与方,统一拟定合同单据、安排资金划转,甚至伪造货物流转。在他的操盘下,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55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5.20%;虚增利润总额1183万余元;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0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10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37.84%。
财务数据是投资者判断公司价值的“眼睛”。眼前这双眼睛做了手术,给了假数据。
投资者王某恰恰是在虚假信息的影响下,在2022年10月29日之后、2023年4月25日之前,买入这家公司的股票,随后股价暴跌,遭受投资损失5万余元。
这一案件在2025年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法院对投资者索赔作出了明确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全部投资损失5万余元,董事长俞某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直指造假,实控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经过审理,上海金融法院判决如下:
- 被告某某公司1赔偿原告王某投资损失50,273.28元(全额支持);
- 被告俞某(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 案件受理费及损失核定费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这意味着,投资者不仅从公司拿到了赔偿,公司实控人也要自掏腰包兜底。法律在告诉所有造假者:别以为躲在公司后面就能全身而退。
三、郝小青律师深度解析:这场官司的五大法律要点
结合该判决,郝小青律师提炼出了投资者必须掌握的五个核心法律逻辑:
第一,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与“重大性”。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某公司1在定期报告中虚增收入的行为,直接构成虚假陈述。财务数据是投资者判断公司基本面最重要的参考指标,虚增收入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重大性”——也就是说,这不只是“小错”,而是足以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大问题。双方当事人对虚假陈述行为及重大性均无异议,为索赔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三个“日”决定赔不赔。
- 实施日:2022年10月29日(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发布日)——虚假信息开始“害人”的起点
- 揭露日:2023年4月25日(立案调查公告日)——真相第一次被市场知晓
- 基准日:2023年6月19日——损失计算的截止点
王某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并于揭露日后卖出——正好落在索赔的“射程”之内,因此法院支持了其赔偿请求。
第三,损失计算的专业核定。
本案中,法院委托某某研究院,采用“多因子模型法”和“事件分析法”对投资损失进行专业核定。这两种方法能精准剔除市场系统风险及其他与虚假陈述无关的重大事件对股价的影响,科学区分“因造假导致的亏损”与“正常的市场波动”,确保赔偿金额的准确性。
第四,实际控制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该案的特殊性在于:俞某不仅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是实际控制人和财务造假的组织者、指使者。法院判决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意味着投资者既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也可以要求实控人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赔的“安全垫”大大增厚。
郝小青律师指出,这一判决传递了清晰的司法信号:实际控制人利用支配地位组织、指使财务造假,将承担最重的法律后果。
第五,行政处罚是索赔的“跳板”,但不是“唯一台阶”。
根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即使上市公司尚未被正式处罚,只要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并造成投资者损失,受损股民仍可依法起诉索赔。不过,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往往是最清晰、最有力的索赔依据,能大幅提高索赔成功率,降低举证难度。
四、郝小青律师的专业背景与证券索赔领域的深耕
郝小青,男,执业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35号元城大厦1302室),律师执业证号13306201610189615,主管机关为越城区司法局,2016年1月1日首次执业,至2026年已拥有十年以上执业经验,累计承办案件约160件。
郝律师长期深耕民商法及证券类业务,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从繁杂的案卷中精准抓取关键法律事实。2023年6月,他凭借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专业积淀,成功入选绍兴市律师证券虚假陈述类法律事务调解团成员,成为绍兴地区该领域专业化律师中的一员。
近两年来,郝小青律师已先后就世纪华通(002602)、ST南都(300068)、兰石重装(603169)、捷荣技术(002855)等多只股票的信披违规索赔事宜发表专业法律分析。他尤为擅长从复杂的处罚决定书和年报数据中,抽丝剥茧、精准梳理违法违规事实,为投资者框定科学合理的索赔区间。
在典型案例解析上,郝律师先后对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进行了深度解读——从“财务造假获全额赔偿、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到“从拟处罚到不处罚的转折性案例”,再到“涉及多类造假行为、高管按责任比例承担连带责任的示范案件”。他提炼的“五大法律要点”与“五看原则”,为无数受损投资者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五、给投资者的实用建议
郝小青律师对广大股民提出几点温馨提示,希望您在面对索赔纠纷时少走弯路:
1. 关注上市公司公告,及时发现索赔线索。投资者应密切关注公司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公告,这些文件往往是虚假陈述暴露的重要信号,也是判断是否符合索赔条件的核心依据。
2. 保存完整交易记录,准确计算损失。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须以完整的交易流水为基础。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首次买入至今的交易对账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如果持有的股票至今仍被套牢,还需打印出库存股数。全套交易记录务必完整、准确。
3. 注意诉讼时效,切勿观望错过良机。股票索赔案件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自揭露日(通常是立案调查公告日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起算。一旦时效届满,即便符合全部索赔条件,法院也将驳回诉讼请求。请务必在时效届满之前完成起诉。
4. 索赔委托,建议选择“风险代理”模式。对于亏损严重的股民而言,“先交钱再打官司”的负担不容小觑。目前主流的索赔律师普遍采用“风险代理”模式——投资者获赔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待赔偿款执行到账后,再从赔偿款中按约定比例收费。根据相关规定,律师费通常不得超过获赔金额的18%。这一模式大大降低了股民的维权门槛。
5. 如何评估律师的专业程度。建议投资者在委托前与律师充分沟通,重点了解以下几点:该律师是否长期专注证券索赔领域、是否代理过同类示范案件并获赔成功、对索赔区间的判断是否清晰明确、对诉讼风险是否如实告知。一位靠谱的律师,不会在第一次面谈时就给出“包赢”的承诺,而是会冷静为你分析胜算与败诉风险,并给出证据准备、诉讼时效等方面的具体建议。
六、温馨提示
以上内容依据截至2026年5月的公开信息及现行法律法规编写,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均有所不同,最终索赔条件及赔偿结果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建议您在正式提起诉讼前,准备好完整交易记录,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审查,以保障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领域:证券虚假陈述索赔、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郝律师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在证券索赔领域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当不公的财务信息夺走了您的投资回报,当一次“踩雷”让您损失惨重——请不要独自沉默。法律为您撑起了一柄保护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