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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离婚纠纷中,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法律明确规定,确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那么,在诉讼中,一方若主张对方存在不良嗜好、犯罪记录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应当如何举证?法院又会如何认定?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离婚纠纷案,为您梳理抚养权争议中的证据规则与裁判逻辑。
01 案情简介
田某(女)与易某(男)于2014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田小某(2015年出生)和易小某(2018年出生)。田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两子均由自己直接抚养,易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田某主张,两子长期随其在江苏生活、学习,已形成稳定的成长环境,受到了良好的教育,身心健康成长,其本人有稳定经济条件,且有父母协助,而易某存在诸多不利于抚养子女的因素。为支持其诉求,田某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居住证明、子女成绩单及奖状、子女意愿证明,被告易某犯诈骗罪和偷越国境罪的刑事判决书、通话录音等10项证据,证明易某有犯罪前科,且存在酗酒、打牌等不良行为,工作繁忙、居住条件有限,其母患有抑郁症等,家庭支持严重不足。
易某虽同意离婚,但辩称自己也有抚养意愿,否认田某关于其未承担抚养责任的指控,却无法就自身更适合抚养子女提供任何证据。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许离婚。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为裁判核心,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第一,子女生活现状。两子长期随田某在江苏生活、学习,已形成稳定的生活与教育环境,身心健康成长,田某父母愿意且有能力协助抚养,改变环境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二,父母的抚养能力。易某工作繁忙、居住条件有限,其母亲患有抑郁症等疾病,家庭支持明显不足;田某则有稳定的经济条件和家庭支持系统,具备抚养能力。
第三,子女意愿。田某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两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虽未当庭询问,但该意思表示可作为参考。
第四,对子女的潜在影响。易某的犯罪记录及酗酒、打牌等不良行为,可能对未成年子女的品德养成和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两子均由田某直接抚养,易某自2025年12月起按月支付每子1200元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并享有探望权。
03 律师说法
子女抚养权纠纷,本质上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个案中的展开。法官并不单纯比较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而是综合考量哪一方能够为子女提供更为稳定、健康、有利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田某之所以能争取到两名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关键在于其提供了系统、充分的证据:证明子女长期随己生活的家庭支持、居住条件、子女受教育情况以及自己的工作情况适合抚养孩子;同时又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犯罪记录、不良嗜好等足以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反面证据。相比之下,易某仅有口头主张而无任何实质反证,自然难以得到法院采信。
这提示我们,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主张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必须将“不利影响”具体化、证据化。需要通过具体证据,将对方的品行问题、家庭支持缺陷、不良行为等对子女可能造成的现实或潜在危害呈现给法庭。仅有笼统指责是不够的。
04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来源:赣州女性
编辑:肖燚琦
审核:杨建华
审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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