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际得(603255)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郝小青律师提示投资者索赔条件及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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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2026年5月29日,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255,简称“鼎际得”)及其实际控制人张再明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结合《证券法》及最新司法解释,就受损投资者的索赔条件、法律依据、操作流程作出专业解读。
一、事件背景:鼎际得及实控人被证监会立案
鼎际得(603255)是一家长期专注于聚烯烃领域的综合性化工企业,主营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抗氧剂单剂、复合助剂)、高效催化剂及聚烯烃弹性体(POE),客户覆盖中石油、中石化、神华集团、金发科技等大型石化企业,产品远销全球30余个国家和地区。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在上交所主板上市。
2026年5月29日,鼎际得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再明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22026008号、证监立案字0022026007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张再明立案调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目前各项经营活动均正常开展,立案调查期间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相关工作。
截至本文章发布之日,证监会的最终认定结果尚未公布。若后续调查认定鼎际得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以及再融资受限等法律后果。
二、郝小青律师: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或可索赔
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郝小青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依法提起民事索赔诉讼,且行政处罚不再是提起索赔的前置条件。
结合本案的立案调查公告时间(2026年5月29日),郝小青律师初步认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于2026年5月30日之前买入鼎际得(603255)股票,并且在2026年5月30日之后(含当日)因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或可依法主张索赔。
法律逻辑说明
上述索赔区间的确定依据在于虚假陈述案件中的“揭露日”认定。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发布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日,可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首次依法公开知悉涉嫌虚假陈述事实的日期,即“揭露日”。本案中,鼎际得于2026年5月29日公告立案调查,揭露日可初步确定为2026年5月29日。
按照虚假陈述索赔的一般规则,适格投资者须同时满足:
- 买入时间:在揭露日之前(即2026年5月30日之前)买入该股票;
- 损失产生:在揭露日之后(即2026年5月30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且产生亏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索赔条件为律师团队基于现有公开信息及法律实践经验作出的初步判断,最终索赔区间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随着证监会的调查深入,揭露日等其他关键时点存在调整可能。
三、法律依据: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投资者主张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核心依据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施行):全面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可直接依据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明确了“揭露日”“基准日”“损失计算方法”等具体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侵权责任条款。
四、投资者索赔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郝小青律师团队提示,如投资者符合上述初步索赔条件并有意主张权利,可提前准备以下基础材料:
- 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需清晰可辨);
- 证券账户开户确认单或证券账户信息证明(可由开户证券公司打印并盖章);
- 完整的股票交易对账单:自投资者首次买入鼎际得(603255)之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或之后的对账单(具体截止时间可根据律师指导确定),对账单需加盖证券公司业务章(或电子章);
- 其他与本案相关的交易凭证或证明文件
材料准备齐全后,投资者可以委托律师进行专业审核,并由律师团队协助完成证据梳理、损失计算及诉讼立案等全部环节。
五、关于诉讼时效的重要提醒
需要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揭露日”起算。
根据本案情况,揭露日初步认定为2026年5月29日(立案公告日),因此诉讼时效将于2029年5月28日届满。逾期未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 索赔买入截止日(2026年5月30日):指投资者适格买入股票的最后期限,即揭露日的次日;
- 诉讼时效截止日(2029年5月28日):指投资者启动法律程序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
二者均为重要时间节点,请投资者切勿混淆。
六、郝小青律师团队委托及收费模式
为减轻受损投资者的维权成本,郝小青律师团队对符合条件的鼎际得投资者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 前期不收取任何律师费(包括不收取咨询费、材料整理费、立案费等);
- 只有在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项后,才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
- 若最终未获赔或未能取得赔偿款,投资者无需支付律师费。
同时,团队可提供“一案一策”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参加集体诉讼、是否需要单独起诉、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策略的定制。
七、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
- 案件不确定性:证监会对鼎际得及张再明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最终是否认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认定的违规事实范围及严重程度,均存在不确定性。上述索赔区间为律师基于现有公开信息作出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
- 投资者应自行判断:是否提起索赔诉讼属于投资者的自主权利,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法律风险后作出独立决定,或委托专业律师出具正式法律意见。
- 材料真实性: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身份信息等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因材料不实导致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本文仅为普法及信息提示,不构成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委托要约。如涉及具体诉讼事务,请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
八、联系我们
如您持有鼎际得(603255)股票,且符合本文所述初步索赔条件,欢迎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团队,进行免费个案审核。
- 律所名称: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 律师姓名:郝小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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