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
今年5月是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持续打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聚焦经营主体民事权益保障,为赋能企业发展提供精准高效司法服务,5月29日下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二分院)与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区检察院)联合走进长阳创谷园区,开展“法润营商 加‘典’护航”民法典宣传月主题活动,通过实地走访园区相关企业,详细了解企业发展情况与司法需求,把法治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市检二分院、杨浦区检察院、长阳创谷园区有关负责同志、部分企业代表参加活动。
![]()
![]()
![]()
![]()
市检二分院民事和行政检察部主任束婷,杨浦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周蕴露作情况介绍
座谈交流会上,检察机关围绕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民事检察履职情况作专题介绍,向参会企业通报检察机关在持续开展涉企民事生效裁判、涉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专项监督,以及强化虚假诉讼治理,源头预防侵害民事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等专项行动方面的工作举措与成效。
![]()
![]()
![]()
市检二分院检察官助理顾焘,杨浦区检察院检察官王晓伟、检察官助理吴诚诚解读案例
围绕企业经营发展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易发法律问题,检察机关现场解读了涉企典型案例,通过真实案例讲解,将复杂的法律规定转化为简单易懂的实操指引,促推企业提升民事经营领域风险防范能力。
![]()
与会企业代表围绕“职业打假人”司法审查、版权保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提问咨询,检察官分别给予回应解答,现场解读涉企法律规范,并提供纠纷解决的思路和途径,强化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意识,预防、化解潜在法律风险。
![]()
与会企业代表感谢检察机关在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所作的努力,纷纷表示 “检察机关这次民法典宣传活动接地气、有干货,既讲清了民法典中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又结合真实案例给出了实操指引,帮我们企业把法律风险想在了前面、防在了源头。”
![]()
![]()
![]()
检察机关设置了现场法律咨询服务环节。检察干警向参会企业代表发放了检察宣传册,并耐心解答了企业在合同缔约、用工管理、纠纷处理等方面遇到的法律困惑。
![]()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在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A公司逾期交还房屋,出租人B公司主张全额占有使用费,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出租人B公司在法院释明后已经具备了收回房屋的可行条件,却由于自身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扩大,进而造成承租人A公司超额支付占有使用费,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请求赔偿,B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民法典“减损规则”。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再审法院采纳意见,改判出租人B公司自行承担扩大的损失。
检察官说法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对于公平、诚信的价值取向,明确市场行为边界,既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又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依规行权。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订立租赁合同,C公司为B公司如约付租金提供担保。B公司拖欠租金后,A公司起诉主张解约偿债,一并主张C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认定案涉担保为一般保证,判决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却未明确履行顺位。
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由于该案判决未载明一般保证人仅对债务人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导致执行阶段法院将债务人B公司和保证人C公司一同列为被执行人,根据民法典规定,C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在B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官说法
本案体现了民法典权责清晰、恪守公平的立法精神,明确一般保证责任规则,厘清责任履行顺位,保障保证人先诉抗辩权,保护一般保证人合法权利。
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
![]()
![]()
来源 | 杨浦检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