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夫妻忠实既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义务。现实中,一方婚内出轨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形频发,不仅伤害婚姻关系,更直接侵害配偶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苏 04 民终 6220 号婚外情赠与合同纠纷生效判决,融孚所王伟国律师为大家开展普法,明确婚内出轨赠与财产的法律后果与维权路径。
一、案情简介:婚内出轨赠财,原配起诉返还
邹某琴与丁某利于 2004 年 1 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22 年 3 月,丁某利与邹某英相识后,自 2022 年 10 月至 2024 年 4 月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期间,丁某利未经配偶邹某琴同意,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红包等方式向邹某英转款 46532.52 元,并为邹某英代缴水、电、燃气、手机费共计 1348.92 元,上述款项均属邹某琴与丁某利的夫妻共同财产。
邹某英辩称,其与丁某利系雇佣关系,涉案款项包含劳务报酬、生意周转款,并非赠与,且双方仅为暧昧关系,不构成违背公序良俗。邹某琴发现财产被擅自处分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邹某英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丁某利的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判令邹某英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邹某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扣除邹某英代付的牛肉货款及酌情认定的劳务费用,改判邹某英返还 32202.44 元及相应利息,维持赠与行为无效的核心判项。
二、核心法律问题解析:出轨赠与为何无效?
(一)婚内出轨赠与,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夫妻之间负有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本身违反婚姻伦理与社会公德。在此基础上,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以维系不正当关系,该行为既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又严重背离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丁某利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维持与邹某英的婚外情关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符合上述无效情形,一、二审法院均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裁判逻辑完全合法。
(二)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并非按份共有,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处分大额共同财产。丁某利向邹某英转账、代缴费用,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征得配偶邹某琴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因侵害配偶财产权益而无效,第三者无权取得涉案财产。
(三)第三者抗辩:劳务报酬、暧昧关系能否免责?
实践中,第三者常以存在劳务关系、款项为报酬、双方仅为普通交往等理由抗辩,拒绝返还财产。结合本案及司法实践,此类抗辩难以成立:
雇佣关系需有书面合同、工资标准、工作记录、考勤等完整证据链佐证,仅以短期帮忙、零散经济往来,无法认定稳定雇佣关系;
婚内出轨赠与的认定,不以重婚、同居为限,长期不正当男女关系、以维系私情为目的的财产赠与,均属违反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
即便存在少量劳务付出,法院仅会酌情扣除合理费用,不会否定整体赠与行为的无效性,更不能成为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依据。
本案二审法院已酌情扣除邹某英的合理劳务费用及代付货款,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彰显公平原则。
(四)返还范围:全额返还 + 资金占用利息
赠与行为无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方应赔偿对方损失,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属于无过错方的合理损失,法院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支持。
本案中,二审法院明确返还本金基数,并以一审受理之日起算利息,符合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规则,无过错配偶的财产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三、维权指引:原配追回财产,需注意这些要点
固定关键证据:收集配偶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缴费记录、同居 / 不正当关系证据等,证明赠与事实及婚外情关系;
明确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返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可同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转移;
管辖与主体:以配偶、第三者为共同被告 / 第三人,向被告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地法院起诉,原配作为财产权益受侵害方,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法律依据精准适用:援引《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主张权利。
四、律师提醒:坚守婚姻底线,敬畏法律规则
融孚所王伟国律师在此提醒:
夫妻双方应恪守忠实义务,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出轨不仅违背道德,更会引发财产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接受婚内财产赠与,不受法律保护,最终需全额返还财产,得不偿失;
无过错配偶遭遇此类侵权时,无需妥协,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依法追回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坚决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及无过错方权益。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突破婚姻底线、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唯有坚守忠诚、依法行事,才能守护家庭幸福与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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