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 0205 刑初 36 号危险驾驶案清晰警示: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刑事犯罪,必将依法追责。
2021 年 6 月 13 日晚,被告人孙某芳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无锡市锡山区走马塘西路大成路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 1.90mg/ml,远超醉驾标准。归案后,孙某芳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本案核心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即属醉酒驾驶,本案 190mg/100ml 远超入罪阈值,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行驶路段、认罪悔罪态度等均影响量刑。孙雪芳无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醉驾不仅带来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还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及近亲属升学、就业、参军、政审等诸多事项;同时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
融孚所交通事故律师王伟国在此郑重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不可触碰的法律底线与安全红线。
切勿心存侥幸,短距离挪车、深夜出行、认为酒精含量不高等均不是免责理由。
聚餐聚会务必选择代驾、公共交通、亲友接送等安全方式,坚决杜绝酒后驾车。
道路交通安全关乎千家万户,遵守交通法规、敬畏法律底线,才能守护自身与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平安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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