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煤矿工人怀疑工友企图强奸妻子,让侄子教训对方,侄子当街认出“仇人”,纠集朋友持械围殴,致其脾脏破裂死亡,逃亡25年后,主犯终落法网,法院的判决结果让人深思!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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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源于煤矿宿舍的一场误会,发酵于家族复仇的怒火,终结于街头暴力,一句未经证实的指控,让几个家庭陷入悲剧,也让行凶者付出了沉重代价。
一、煤矿风波,疑心生暗鬼
事发当年7月,安徽萧县白土镇某煤矿的职工宿舍里,一场风波正在酝酿,矿工穆某廷和妻子王某华,与29岁的工友武某同住矿上,平日相安无事。
7月8日上午,王某华突然向丈夫哭诉,称武某企图对她实施强奸,这个指控如晴天霹雳,让穆某廷怒火中烧,虽然武某坚决否认,并写下书面材料澄清,但穆某廷心中的猜忌已如野草般疯长。
“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王某华对丈夫说,她要穆某廷找人教训武某,出口恶气。当晚8时许,穆某廷从煤矿回到老家萧县,直奔侄子木阳家中。
时年18岁的木阳正在家务农,见到叔叔深夜来访,感到有些意外。穆某廷将妻子所述之事和盘托出,情绪激动:“武某那个畜生,欺负你婶子!你找几个人,狠狠揍他一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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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阳年少气盛,听说婶婶受辱,当即拍胸脯答应:“叔,你放心,这个忙我帮!”一场本可通过矿领导调解的纠纷,就此滑向暴力复仇的深渊。
二、矿方调解,矛盾暂搁置
次日,穆某廷返回煤矿,开始与武某公开对峙,他在矿区内大声吵骂,指责武某行为不端,甚至损毁了武某的部分个人物品。
冲突惊动了煤矿领导,矿党委书记刘某启得知情况后,出面进行调解,他分别找穆某廷和武某谈话,了解事情原委,武某坚决否认对王某华有任何不轨行为,请求领导公正处理。
穆某廷则情绪激动,坚持要让武某“付出代价”,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又缺乏其他证据,刘某启只能规劝穆某廷:“没有证据的事,不要纠缠不休。”
但穆某廷根本听不进去,他撂下狠话:“这口气我必须出!”为防止事态升级,煤矿领导做出临时安排:让武某暂时离岗,回家等候处理;穆某廷和王某华也暂停工作。
领导本想用“冷处理”方式让双方冷静,却不知复仇的火焰已在暗处燃烧。
三、街头偶遇,血案突发
7月14日,武某在连襟李某理的陪同下,前往萧县寻找煤矿刘书记,希望能彻底解决纠纷,但到达后得知,刘书记已返回煤矿。
武某决定立即乘车返回煤矿,当面找刘书记说清楚,中午时分,他与李某理在萧县汽车五队大门附近分手,独自在路边等候班车。
此时的武某不会想到,一双充满敌意的眼睛正在不远处盯着他,木阳当时正在萧县县城打工,与同村好友穆某军、穆某义等人一起从事建筑工作。
午饭后,木阳外出购物,恰巧在汽车站附近看到了等车的武某,虽然只见过几面,但木阳一眼就认出了这个“欺负婶婶的仇人”。
他立即返回工地,找到穆某军:“我在汽车站看到那个强奸我婶子的人了!”穆某军时年20岁,与木阳关系甚好,听说朋友家人受辱,他当即表示:“走,教训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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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骑上自行车,匆匆赶往汽车站,到达后,木阳远远指向武某:“就是那个人,蹲在客车后面的。”
由于武某身材高大,穆某军担心一人难以对付,便对木阳说:“你去把穆某义叫来帮忙。”
四、残忍围殴,当街毙命
木阳立即骑车赶到东汽车站附近的黄淮商场,在二楼录像厅里找到了正在睡觉的穆某义,“快起来,穆某军跟人打起来了,去帮忙!”木阳摇醒穆某义。
穆某义揉着惺忪睡眼,迷迷糊糊跟着木阳来到汽车站附近,木阳指向武某所在位置:“就在那辆车后面。”
此时是下午2时许,萧县汽车站车队大门前的马路上,车辆行人不多,武某正背朝西蹲在一辆客车后阴凉处休息,对即将到来的危险浑然不觉。
穆某军和穆某义悄悄靠近,据目击者陈某民事后回忆,他当时在距离约30米的路边做生意,突然看到两名男青年冲向客车后的一名男子。
“穿黄褂头、留平头的矮个子(穆某义,身高约1.6米)一把抓住那人的头发,把他按倒在地。”陈某民在证言中描述,“穿白色带暗条纹衬衣的高个子(穆某军,身高约1.7米)也用拳头殴打,还拿了一个像石块的东西,朝那人脚部、臀部猛砸。”
整个殴打过程持续了几分钟,武某始终没有还手,只是痛苦地蜷缩在地上,客车驾驶员李某义听到动静赶来时,看到武某鼻子流血,躺在地上不住颤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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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凶后,穆某军和穆某义迅速逃离现场,穆某义向北跑去,穆某军向西北方向逃窜,木阳则一直在马路对面不远处观望,见事成后,与两人会合并一起骑车返回工地。
五、脾脏破裂,救治无效
殴打发生时,现场还有多名目击者,客车驾驶员朱某海和乘客柳某楼都证实,他们看到一名男子躺在车东南角的地上,口鼻持续流血,伤势严重。
群众立即报警并呼叫救护车,但当救护人员赶到时,武某已生命垂危,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医鉴定揭示了死亡的残酷真相:武某左背部遭受钝器重击,导致第九、十肋骨骨折,脾脏破裂,裂口长达3厘米。腹腔内积血约2500毫升——相当于人体总血量的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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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被他人用钝器物体打击左背部,致脾脏破裂造成大量内失血,休克死亡。”法医在鉴定书上写下结论。
那个打击武某背部的“钝器”,后来被证实是建筑工常用的“錾子”——一端带尖的铁质打石工具。穆某军供认,他持錾子猛击了武某的头部和背部。
六、仓皇逃亡,改名换姓
命案发生后,消息很快传到工地,下午四五点钟,穆某义外出打听后慌慌张张跑回:“坏了,汽车站打死人了!”
木阳、穆某军、穆某义三人面面相觑,意识到闯下大祸,他们原本只想“教训一下”,没想到竟闹出人命。
“你怎么下手那么重!”木阳埋怨穆某军。“你不也打了吗?”穆某军反唇相讥。
争吵无济于事,逃亡成为唯一选择。当晚,穆某军和穆某义仓皇逃离萧县。木阳回家简单收拾后,也踏上了逃亡之路。这一逃,就是25年。
木阳先是逃往外地,1997年左右流落到陕西省潼关县,在代字营镇川城子村,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当地女子王某琴,为隐瞒身份,他化名“杨某龙”,同意到王家做上门女婿。
1999年农历八月,木阳与王某琴结婚,婚后,岳父王某民将“杨某龙”改名为“王某龙”,并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户籍,木阳彻底洗白身份,在陕西开始了新生活。
七、同案落网,主犯在逃
案发后,萧县公安局立即立案侦查,通过走访调查,警方很快锁定了穆某军、穆某义、木阳三名嫌疑人,并将木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案发18年后,案件取得突破,10月17日,穆某廷向萧县公安局投案,两个多月后的12月14日,木阳也在亲属劝说下,向萧县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投案。
但木阳的“自首”并不彻底,同日,萧县公安局决定在祁洼村对他监视居住,然而不久后,木阳违反规定擅自离开监视居住地,经传讯拒不到案,再次潜逃。
次年,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已到案的穆某军作出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武某家属经济损失191091.5元。安徽省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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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后,穆某廷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与穆某军对丧葬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有木阳,仍然在逃。
八、上海落网,庭审交锋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案发25年后的4月19日,上海公安机关在一次例行排查中,发现了使用化名“王某龙”的木阳,经比对确认,他就是潜逃25年的故意伤害案主犯。
次日,木阳被移交萧县公安局,随后逮捕,时隔四分之一世纪,这起命案终于迎来最后一名被告人的审判,12月4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交锋。
木阳对指认武某并通知穆某义打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自己不在殴打现场,不应承担主要责任;他更提出,案发时自己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意见:一是被害人武某有过错,对引发本案负主要责任;二是穆某军是指挥者和实施者,木阳只是从犯;三是木阳案发时未成年;四是木阳有自首情节。
检察机关则指出,木阳在穆某廷授意下,主动纠集、指使他人殴打武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其所谓的“自首”并不成立,因为他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潜逃,最终是被抓获归案。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私力复仇有代价。
本案源于一场未经证实的性侵指控,穆某廷听信妻子一面之词,不寻求正当途径解决,却选择让侄子“教训”工友,木阳不问是非,纠集朋友当街行凶。
从疑心到暴力,从暴力到命案,私力复仇的链条一旦启动,往往走向无法控制的结局,法律严禁私力复仇,正是为了避免这种失控的暴力循环。
其次,共同犯罪需按作用分配责任。
木阳虽未直接动手,但他在穆某廷授意下主动纠集、指使他人,为同案犯指认被害人,在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共同犯罪中,不直接实施殴打不代表责任更轻,首要分子往往面临最严厉的惩罚。
最后,逃亡不是出路。
木阳潜逃25年,改名换姓、结婚生子,看似开始了新生活,但法网恢恢,罪行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我国刑法规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但经最高检核准仍可追诉。木阳的落网表明,逃避法律制裁只是徒劳,主动投案、真诚悔罪才是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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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除王某华陈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武某企图强奸,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武某有过错;关于木阳年龄,法院查明,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显示木阳出生于1975年6月3日,案发时已满18周岁;关于自首,法院认为木阳在监视居住期间擅自脱逃,后经传讯拒不到案,最终被抓获,不构成自首。
最终,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木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丧葬费14170.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起跨度25年的命案,以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告终,这起案件警示我们:遇纠纷应理性解决,信法律勿信拳头。一句谣言、一次冲动,毁掉的不只是两个家庭,更是所有参与者的人生。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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