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是王鼎博士作品,特此致谢)
昨天发博文探讨家族办公室和家族信托
在一个法律专业群里,有信托业的朋友做如下评论:
中国不存在自然人和普通公司开展信托业务。因为我国信托公司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信托公司的设立需要审批,普通公司的营业范围不能有信托字眼,第二信托公司每一项业务,都必须在金监总局的非银部备案或者核准才能够开展,如证券信托,财产信托,家族信托等。第三普通公司和自然人只能做普通委托,不是信托,否则就是违规,没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效力,不被信托法保护。
我经常的感觉是,公众号,我的inlawwetrust,原创发文1100篇,也只是虚假的繁荣。
做个堂吉柯德,打起精神,再解释一遍。
感谢这位网友的认真评论。凡是认真评论的,都是我的朋友。他的这一段话中,绝大多数表述都是对的,但是有一个小小的误解,这个小小的误解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所以我做如下回应:
信托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做受托人(信托法第24条);不能说自然人和非信托公司只能做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事实上,已经存在不少自然人做家事信托的受托人案例(本博过去发过不少相关案例)。认为自然人和非信托公司只能做委托合同,并不符合事实。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只是禁止非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并没有一律禁止信托公司以外的人成为受托人;
资管新规承认各个金融机构从事的资管业务都是合法业务,九民纪要认为资管业务大部分可以适用信托法,是事实上的营业信托业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规定在事实上被默许打破。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内容复杂。(1)事实上,信托公司所从事的资管信托都不能产生完全的对受益人的资产隔离效果,我们不能以此认为信托公司所从事的就不是信托业务;(2)一般强调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确如上述评论指出的,是对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的独立性,但是统一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位,对于信托公司、非信托机构和自然人都产生一样的效果,信托公司也仅仅是因为资金信托有监管要求的托管制度而好一些。在股权、不动产等非资金资产方面,各种受托人都差不多,产生对抗受托人债权人的效力(目前各地的试点就是尝试改变这一点)仍然需要制度的变革。
的确,自然人和非信托机构不能滥用营业信托专用的和信托相关的名称。但监管不让人叫家族信托,人家叫家事信托、民事信托总可以。这种不叫家族信托的家族信托在实践中有不少案例。这种民众自愿的选择,肯定不能说是违法或违规。不少法院的裁决都承认了其有效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