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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
部分无资质主体假借债权转让之名,
行变相诉讼代理之实,
规避民事诉讼代理资质监管规定,
扰乱正常司法秩序。
近日,
临澧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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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张某向陈某借款32万元,月息1万元,期限1年,吴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陈某与甲法律咨询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全部借款本息债权33万元以16.5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法律咨询公司,并由甲法律咨询公司承担维权费用、负责走完诉讼执行程序,回款优先支付陈某债权款,剩余收益归甲法律咨询公司所有。
协议签订后,陈某仅向债务人张某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未向担保人吴某送达。甲法律咨询公司据此以债权受让人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吴某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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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易合同交易对价反常,甲法律咨询公司仅支付16.5元的“转让款”,未支付任何合理对价,完全不符合真实债权转让的商业逻辑;协议约定甲法律咨询公司需“竭尽全力走完法律程序并将款物执行到位”,承担了诉讼、执行的全部义务,而回款优先保障陈某的债权款,本质是通过诉讼回款获取报酬;甲法律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创业投资、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法律咨询等,无律师执业资格,不具备诉讼代理资质,双方以债权转让为名,规避法律对诉讼代理业务的强制性监管。
综上,案涉协议并非双方真实的债权转让合意,实质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通谋虚伪行为,是陈某委托无资质的甲法律咨询公司代为诉讼的违规代理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甲法律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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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业务属于司法监管的特许经营范畴,法律对诉讼代理主体资质、执业行为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严禁无资质主体变相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业务。
司法实践中,个别市场主体为规避行业准入限制、赚取诉讼代理收益,以 “债权受让” 为由变相承揽诉讼代理业务。此类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更会扰乱民事诉讼流程、破坏规范化的司法执业环境,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信力。对此,法官提醒:
1.法律咨询公司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严格明确业务边界,法律红线不可越。
2. 公众在寻求诉讼帮助时,请务必认准正规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警惕“低价包赢”、“债权转让”等承诺陷阱。唯有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寻求法律帮助,才能有效实现权利救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来源:临澧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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