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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刚执行到位的抵押物租金,却因一封税务公函险遭“改道”入库。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裁定撤销将抵押物租金划转税务机关缴纳历史欠税的执行通知,明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租金的受偿权优先于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税。
这一裁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厘清了《民法典》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边界,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照意义。
缘起:执行款即将到账,税务局“半路截胡”
2021年5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商业银行诉某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该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商业用房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抵押房产,并对该房产产生的租金予以扣押执行。经过一年多的执行攻坚,案涉租金终于执行到位。
然而,在款项即将发放之际,税务机关向执行法院发来公函,以被执行人存在历史欠税为由,要求法院将已扣划的租金,直接划转国库用于缴税。执行法院据此作出《执行通知书》,同意将租金交付税务机关。
面对这一突发情况,该银行委托律师代理维权,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上述执行通知。
法院裁定:担保债权优先,撤销错误通知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经过审理,于近日作出了执行裁定。
法院裁定书指出,税务机关对历史欠税的追缴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税务机关有税收强制执行权,可以依法自行行使。“但民事执行不同于行政执法,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税,并不属于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税收,故法院将提取的租金用于优先支付给税务局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法院裁定书进一步阐明,案涉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异议申请人某银行对案涉房屋的租金的权益,优于税务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税。”
最终,法院认定银行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撤销原《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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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担保债权为何优先于税收债权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执行人的历史欠税,能否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有抵押担保的债权?
从法律体系上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赋予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法定孳息的权利,该权利是物权效力的直接延伸。当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后,租金收益即被纳入担保物权的责任财产范围,理应归属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从适用前提上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其适用须以“欠税发生在抵押设立之前”为法定前提。税务机关未举证证明欠税时间早于抵押权设立时间,不满足税收优先权适用的条件。
从程序正当性上看,执行款分配涉及多方债权人利益,须经法定程序确定清偿顺位。以行政公函替代法定执行分配程序,不符合程序正当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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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抵押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
结合本案裁判,贵州贵遵(重庆)律师事务所友情提示广大金融机构及担保权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抵押权人收取抵押物法定孳息,须在抵押财产被扣押后及时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通常为承租人),否则可能影响权利成立。建议抵押权人在执行法院查封抵押物后,同步向承租人发送书面收款通知,双重锁定租金收益。
同时,若发现执行法院将抵押物租金等孳息划转给其他主体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执行异议,避免错过权利救济期限。本案的裁定结果,为担保债权与税收债权在执行程序中的优先顺位争议,提供了清晰的司法裁判参照。(王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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