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
一家拥有超2400家门店、刚在美国起诉加盟商维权的茶饮品牌,转身在国内被国际奢侈品牌告上法庭,判赔1030万元。很多人以为,加盟模式下品牌方负责商标、加盟商只管经营,商标出了问题自然是品牌方的责任,与加盟商无关。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2026年7月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路易威登(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茉莉奶白主体公司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而其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加盟店,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家小小的加盟店,仅仅因为使用了品牌方统一提供的标识,就要背上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加盟商到底冤不冤?本文一次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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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加盟商使用商标同样受商标法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通俗来说,只要你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不管这个标识是谁给你的,只要构成了“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类似商品+容易导致混淆”这三个要件,就构成商标侵权
加盟商容易陷入一个认知误区:认为自己是“被授权使用”品牌方的商标,品牌方担责就够了。但实际上,加盟商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本身就是独立的商标使用行为。法院在认定侵权时,看的是“谁在使用这个标识”,而不是“谁提供了这个标识”。
二、关键误区:别以为“品牌方给的标识”就能免责
很多加盟商以为,只要使用的是品牌方统一提供的Logo、包装、物料,出了问题就是品牌方的事。这个认知在司法实践中站不住脚。
情形一:品牌方商标本身侵权,加盟商使用即构成侵权
茉莉奶白案中,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犯了LV的7件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加盟店使用的正是品牌方统一提供的侵权标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检索显示,茉莉奶白申请的相关四叶花卉图形商标均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无一注册成功。法院仍然判决该加盟店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后果:加盟商不能以“标识是品牌方提供的”为由主张免责。只要实际使用了侵权标识,就可能构成侵权。
情形二:加盟商明知或应知商标有问题仍继续使用
司法实践中,如果加盟商在收到权利人的警告函后仍不停止使用侵权标识,法院会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从而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收到侵权警告后继续使用,将从“可能免责”变为“必须担责”。
情形三:加盟商未尽合理审查义务
有法院明确指出,加盟商签订协议时未对被授权使用的项目标识进行严格审核,主观方面存在较大过错。作为经营者,对使用的标识是否合法负有基本的审查义务。
法律后果:即便不知道标识侵权,未尽审查义务也可能被认定为有过错,从而承担赔偿责任。
三、容易忽略的几种复杂情形
情形一:品牌方的商标授权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
品牌商授权加盟商使用侵权标识,这个授权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认定品牌商的授权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品牌商应就此承担侵权责任。茉莉奶白案中,品牌方不仅自己使用侵权标识,还通过加盟体系将侵权标识扩散到全国超2400家门店,这恰恰是法院判赔千万的重要考量因素。
风险提示:品牌方授权加盟商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本身就是侵权行为,且会因加盟网络的规模而放大侵权后果。
情形二:加盟商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还是超越授权使用?
如果加盟商在品牌方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标识,责任如何分担?如果超越授权范围(如擅自更改标识、超范围使用),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要旨是:被特许人在特许授权范围内行为的民事责任与特许人共担,超越授权则自行担责。
风险提示:加盟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使用标识,任何超范围使用都可能使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无法向品牌方追偿。
情形三:加盟商能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免责?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商不知道是侵权商品、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抗辩在加盟场景下适用空间极为有限。因为加盟商使用的标识并非“商品”,而是服务标识;且加盟商作为经营主体,对品牌标识负有审查义务,很难证明自己“不知道”侵权。
风险提示:不要指望“合法来源抗辩”能帮加盟商免责,这个抗辩在加盟商标侵权案件中很难成立。
情形四:品牌方商标被认定侵权后,加盟合同怎么办?
如果品牌方因商标侵权被判决停止使用相关标识,加盟商将面临被迫更换标识、重新装修、更换物料的困境。这可能导致加盟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加盟商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风险提示:品牌方商标一旦被认定侵权,加盟商的整个经营体系可能面临推倒重来,损失远不止赔偿金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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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几个核心建议
建议一:签约前核实品牌方的商标注册状态
原因:很多品牌方的商标并未成功注册,或者本身就有侵权风险。茉莉奶白的四叶花卉商标全部处于“驳回复审”或“无效”状态。
做法:要求品牌方提供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商标的法律状态。如果商标尚未注册成功或处于争议状态,谨慎加盟。
建议二:在加盟合同中明确商标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原因:合同约定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虽然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权利人,但可以作为加盟商向品牌方追偿的合同依据。
做法: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品牌方提供的标识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加盟商被诉或遭受损失,品牌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赔偿加盟商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律师费、整改费用等)”。
建议三:收到侵权警告后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通知品牌方
原因:收到警告后继续使用,会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从而丧失免责的可能性。
做法:一旦收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函,立即停止使用争议标识,同时书面通知品牌方要求其处理,并保留所有往来函件作为证据。
建议四:保留品牌方提供标识及要求使用的全部证据
原因:如果最终被认定侵权,这些证据是加盟商向品牌方追偿的重要依据。
做法:保存品牌方提供的标识设计文件、使用规范、物料采购记录、以及品牌方要求使用该标识的书面指令等全部材料。
五、广州天河区加盟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加盟合同的复杂性在于,它既涉及合同法层面的权利义务划分,又涉及商标法层面的侵权责任认定,还可能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重法律关系。一个加盟商面对的,可能是品牌方的商标侵权、加盟合同违约、以及第三方权利人的索赔三重风险叠加。这种情况下,需要的不是一个只会看合同的律师,而是一个能同时处理合同纠纷和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合型专业律师。
魏真真律师,广东凯君瀛信律师事务所商事法律部主任,16年执业经验,主攻商事合同纠纷及再审逆转业务。魏律师的差异化优势在于:
商事合同纠纷全品类实战积淀——长期为保利等头部房企、建筑企业、制造类企业、商贸批发企业、金融机构、投资合伙企业及个人提供合同纠纷全流程法律服务,经办各类合同案件500余起,法律服务时长超10000小时。加盟合同涉及的标的物无论是商铺租赁、设备买卖、品牌授权还是股权投资,均能在魏律师的既有业务版图中找到对应的深厚积累。
再审逆转核心王牌——魏律师深耕再审专项业务多年,熟稔广东省各级法院再审审查标准、听证规则与裁判倾向。擅长全面复盘原审卷宗,精准挖掘程序违法、证据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等法定再审突破口。
加盟合同纠纷从来不是单纯的合同问题——它可能同时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规等多重法律关系。一个标识的相似,可能让品牌方面临千万赔偿,也可能让一家小小的加盟店背上无法承受的债务。如果你正在考虑加盟某个品牌,或者已经收到了侵权警告函、起诉状,不妨先咨询专业律师做一个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建议优先梳理加盟合同条款、核实品牌方商标法律状态、并保留好全部往来文件和物料样本——这些材料往往是后续维权或应诉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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