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伤谁有理!”河南周口,女装修工上门讨要6000元尾款,与店主拌嘴几句后,掏出合同拍在桌上要债,店主认为合同不公平怒撕合同,装修工拿出手机拍摄,双方抢夺手机过程中,女装修工摔倒被诊断为脑震荡,事后以“店主故意推倒为由”起诉索赔8500元,店主却说:无殴打、无过错、不侵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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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岁的殷某是周口淮阳当地做室内装修的个体施工者,早几年给同县女子杜某(1988年生)经营的头疗店做过店面装修。
双方签过装修合同,约定包干价,完工后杜某付了大部分款项,剩下6000元尾款以“门是自家买的、工期拖延、细节有瑕疵”为由一直拖着没结清。
殷某催过几次,两家人为此闹得不愉快,事发当日下午,殷某拿着当初双方签字的装修合同复印件,直接闯到杜某经营的头疗店里,想当面再谈谈尾款的事。
店里当时有顾客在做头疗,杜某见殷某进来就烦,两人几句寒暄迅速吵起来,殷某把合同拍桌上要求结款,杜某拿起合同看了看,认为是殷某单方面制作的有问题版本,一气之下当着殷某面把合同撕了揉烂丢在一边。
殷某见合同被毁,立马掏出手机开始录像,想拍下杜某撕合同及店内场景留作证据。
杜某发现被拍,觉得殷某未经同意录制店内顾客和自己的肖像侵犯隐私,当即伸手阻拦并要求殷某停止拍摄、删掉已录内容。
殷某不肯停录,把手机往身后藏,杜某便上前试图夺手机、查看有无录到内容并打算删除。
就在杜某伸手夺手机、殷某侧身躲闪拉扯的过程中,殷某脚下绊了一下,当场摔倒在地,整个过程持续仅数秒,殷某摔倒后坐在地上哎哟叫疼,杜某没再理会继续招呼客人,殷某自行起身报警。
淮阳区公安局西关派出所接警后出警,调取店内监控、分别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在场人员,最终出具《接处警证明》,认定:
经了解,系殷某与杜某因装修问题发生纠纷,殷某拿手机对杜某进行拍摄,杜某为阻止殷某拍摄夺其手机,在二人争夺手机过程中殷某摔倒在地,未发现有殴打行为。公安机关未作治安处罚,也未认定任何一方违法。
当晚23时许,殷某因头痛头晕到附近医院急诊,住院10天,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挫伤、颈部及腰部损伤、下背部软组织损伤,产生医疗费5753元。
出院后殷某认为受伤完全是杜某“故意推倒”所致,多次找杜某索赔未果,于2026年3月12日向淮阳区法院提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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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诉称:杜某不仅撕毁合同,还在其录像取证时“故意将原告推倒”,导致脑震荡等伤情,要求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杜某在答辩中坚决否认打人或推人,请求驳回全部诉请,主要理由为:
第一,装修确有瑕疵且殷某虚报增项,尾款未付是有原因的,愿在瑕疵修复后结算;
第二,殷某三天两头带人上门闹、在店里高声喧哗影响生意,已多次报警;
第三,自己仅是阻止偷拍、夺手机删视频,殷某自行后退绊倒碰瓷讹诈,公安机关都已认定无殴打行为;
第四,殷某伤情存疑,事发当日在派出所行动自如、情绪激动吵架,隔数月才索赔不符合常理,属于恶意诉讼;
第五,自己因受胁迫已付过17000元要求返还(属另一法律关系)。
庭审中,殷某提交接处警证明、现场视频截图、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主张杜某恶意推倒。
法院当庭播放派出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画面显示杜某有撕纸、伸手夺手机动作,殷某在后退躲闪拉扯时失去平衡摔倒,杜某随即松开手后退半步,全程无推搡、无殴打、无追打。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成立,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核心是被告主观上有无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安机关《接处警证明》已明确“未发现有殴打行为”,现场视频亦印证殷某是在争夺手机过程中自行失去平衡摔倒。
杜某阻止他人未经同意拍摄自己及店内场景、试图夺回手机删除录像,目的是保护自身肖像权和隐私权,行为强度未超出一般合理限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殷某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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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不存在应当预见拉扯会导致对方摔倒而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即一般人预见难度较大,此种短暂轻微拉扯中对方因自身后退不当摔倒,难以苛责被告存在过错。
殷某主张“被告故意推倒”,但现场视频无法佐证该事实,被告不予认可,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至于合同被撕、尾款争议,属装修合同纠纷,与本案人身损害无关,不影响侵权要件判断。
综上,被告杜某对殷某摔倒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主观过错,不构成过错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以其受伤系被告故意侵权所致,证据不足、法律依据欠缺,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殷某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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