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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一方去世后,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其名下的房产和存款?近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上诉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的郝小青律师将为您解析同居关系析产中的举证规则。
一、 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是一起因同居关系终结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
事项
具体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
马某(前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殷某(穆某丙的再婚配偶)、穆某甲(女儿)、穆某乙(女儿)。
马某与穆某丙的婚姻
1978年结婚,1984年离婚,育有两女(穆某甲、穆某乙)。
马某主张的同居事实
离婚后“离婚未离家”,双方一直共同居住生活至2015年,长达约30年。
穆某丙再婚
2017年12月,穆某丙与殷某登记结婚。
穆某丙去世
2023年9月22日,穆某丙去世。
争议财产
穆某丙名下的两套房产(位于咸阳秦都区)及2015年2月28日的银行存款。
马某诉讼请求
1. 确认对两套房产享有50%产权份额;
2. 分得穆某丙名下银行存款的50%。
马某提交的证据
1. 2003年《华商报》报道(采访“父母”);
2. 居委会《证明》(载明“穆某丙、马某现居住在XX楼X号”);
3. 北京某小区临时出入证(2009年);
4. 马某户口曾登记在穆某丙房产内的记录;
5. 某皮院清真寺《证明》;
6. 2011年向穆某丙转账2万元的银行记录(备注“茂源”)。
一审判决
驳回马某全部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同居事实及共同出资)。
马某上诉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请。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法院判决: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居事实及共同出资,驳回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
-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第九十条,马某主张分割穆某丙名下的财产,首先应证明其与穆某丙之间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其次应证明其对案涉财产有共同出资。马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 关于同居事实的证明。马某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双方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
- 《华商报》报道仅能证明记者采访“父母”,不能直接证明马某与穆某丙的日常同居状态。
- 居委会《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
- 临时出入证仅证明2009年曾在北京短暂居住,不能证明长达30年的持续同居。
- 户口登记在穆某丙房产内,可能是离婚后未迁出的普遍现象,不能单独证明同居事实。
- 关于共同出资的证明。马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两套争议房产有出资贡献。其主张的2万元转账,虽备注“茂源”,但不足以证明系购房出资款。
- 马某非继承人。马某与穆某丙已于1984年离婚,且穆某丙2017年再婚,马某不属于穆某丙的法定继承人,无权通过继承方式主张财产权利。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同居关系析产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同居关系析产需满足以下条件:
- 双方存在同居关系;
- 财产系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或共同出资购置。
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就上述两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马某未能证明“持续、稳定同居”,也未能证明“共同出资”,故败诉。
2. 证据形式要件的法律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本案中,居委会《证明》无经办人签字,不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
3. 同居关系析产 ≠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实行法定共有制,离婚时可依法分割;而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适用一般财产共有规则,即“谁出资、谁所有”,主张共有的一方须证明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本案中,马某未能证明共同出资,故无法获得支持。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同居关系财产举证”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所有人: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适用一般财产共有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须承担“持续稳定同居”和“共同出资”的双重举证责任。
给同居当事人的核心建议:
- 保留共同出资的证据:同居期间购置大额财产,应保留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收据、合同等),并注明款项用途。避免现金交易,以防无法证明出资事实。
- 注意证据的形式要件:如需向社区、单位等调取证明材料,应确保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经办人签字、单位盖章),否则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 及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同居双方可就财产归属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日后纠纷。
- 离婚后同居不等于婚姻关系恢复:离婚后即使长期同居,双方的法律关系仍为“同居关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如需保护自身权益,应及时通过书面协议或办理复婚登记固定法律关系。
总结: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财产不实行法定共同共有制。主张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一方,必须承担“持续稳定同居”和“共同出资”的双重举证责任。如果您正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依法维权。
郝小青律师简介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她擅长在同居析产、无效婚姻、继承纠纷等案件中,精准把握证据规则,为客户设计最优的维权路径。
执业领域:婚姻家事纠纷、同居关系纠纷、继承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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