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律师】国际物流|航空货损|保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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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左下角:)。其中案例七,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上海得某威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号:(2025)沪74民终135号】,引起笔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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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的裁判要旨,主要围绕《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5月28日 蒙特利尔)》项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两年期间及起算规则展开。法院认为,保险人理赔后向承运人追偿,实质上仍是行使被保险人对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受《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两年期间限制;但在我国法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属于法定债权转移,保险人理赔取得代位求偿权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重新起算。
这一裁判思路本身具有规则价值。
但从律师办案视角看,本案更值得讨论的,可能并不是“两年期间如何起算”,而是另一个被裁判结果真正决定的问题:
2021年5月6日发送的温度异常邮件,是否构成《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一条项下14日内有效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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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并不复杂。
案涉货物为温控药品,自美国空运至上海。货物于2021年4月22日到达目的地。2021年5月6日,相关方向承运人发送邮件,内容为案涉货物四个托盘的温度计记录,显示货物在运输期间曾低于1.5°C,处于警戒温度。2021年5月10日,相关方再次发函,明确称货物因超低温被判定报废,并提出索赔金额。保险公司理赔后,向承运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
法院最终认为,保险公司起诉并未超过《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两年期间,但权利人未能证明其在收到货物后14日内向承运人提出有效书面异议,故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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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是输在“两年期间”,而是输在“14日异议”。
问题在于,如果只看5月10日的正式索赔邮件,确实已经超过14日。但5月6日邮件是否可以被评价为有效异议,并非没有讨论空间。
《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一条要求的是“提出异议”,并未要求权利人在14日内完成全部损失核算、责任归属判断和正式索赔。该规则的功能,在于让承运人及时知悉货物可能发生损坏,并保留调查、核验和固定证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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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异议”不宜被简单等同于“索赔函”。
前者解决的是:承运人是否已经被及时告知货物存在异常或货损风险。
后者解决的是:权利人是否已经正式主张赔偿责任和具体金额。
回到本案,案涉货物并非普通货物,而是温控药品。对于温控药品而言,温度记录不是一般背景材料,而是判断货物是否受损的核心证据。货物在运输期间低于警戒温度,本身就可能高度指向货损风险。
因此,如果5月6日邮件已经能够对应具体货物、具体托盘、具体温度异常和警戒温度偏离事实,那么承运人事实上已经具备启动调查的条件。此时,5月10日邮件未必当然是第一次异议,也可能只是对5月6日异常通知的损失确认和金额补充。
这正是本案值得追问之处。
判断5月6日邮件是否构成有效异议,不应只看邮件中有没有写“索赔”二字,也不应只看其是否列明具体赔偿金额,而应回到《蒙特利尔公约》第三十一条的制度目的:该邮件是否足以让一个理性承运人识别,案涉货物已经出现异常,可能发生货损,并需要及时调查、核验和固定证据。
当然,5月6日邮件最终能否构成有效异议,还要结合邮件标题、正文表述、发送主体、收件对象、货物识别信息、空运单对应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
但如果仅因其未载明正式索赔金额,即否定其异议效力,笔者认为,这样的司法认定可能会把“货损异议”和“正式索赔”过度等同,也可能对温控货物运输中的异常通知设置过高门槛。
本案对实务的启示,不只是“航空货损要在14日内异议”。更重要的是,航空货损发生后,异常通知、温控数据、破损照片、短少记录等材料,在何种条件下可以构成《蒙特利尔公约》项下有效异议,仍值得结合货物性质、通知内容和承运人可识别程度作实质判断。
对货主、货代和保险人而言,最稳妥的做法当然不是赌一封温度记录邮件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异议,而是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向承运人发送明确的书面通知,至少写清四项内容:货物信息、异常事实、可能损害后果、权利保留。
但从案例研究角度看,本案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
在温控药品航空运输中,14日内发送温度异常记录,是否已经足以构成有效书面异议?如果温度异常本身已经高度指向货损风险,那么法院在认定“有效异议”时,是否应当作更符合货物特性的实质审查?
这才是该典型案例留给司法实务的真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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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供应链律师;作者:姚成功律师,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注供应链、物流、货代、跨境贸易与企业债权债务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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